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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6月1日,人民银行放开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1997年6月放开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1998年8月,国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首次进行了市场化发债;1999年10月,国债发行也开始采用市场招标形式,从而实现了银行间市场利率、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发行利率的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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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999年人民银行连续三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并要求各金融机构建立贷款内部定价和授权制度。同年,人民银行改革了贴现利率生成机制,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加点生成,在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含浮动)的前提下由商业银行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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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人民银行批准中资商业银行法人对中资保险公司法人试办由双方协商确定利率的大额定期存款(最低起存金额3,000万元,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 年),进行了存款利率改革的初步尝试。2003年11月,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可以开办邮政储蓄协议存款(起存金额3,000万元,期限降为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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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和300万美元(含300万)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300万美元以下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仍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2002年3月,人民银行统一了中、外资金融机构外币利率管理政策,实现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外币利率政策上的公平待遇。2003年7月,放开英镑、瑞士法郎和加拿大元的外币小额存款利率管理,由商业银行自定。2003年11月,对美元、日圆、港币、欧元小额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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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人民银行统一了中、外资金融机构外币利率管理政策,实现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外币利率政策上的公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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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放开了英镑、瑞士法郎和加拿大元的外币小额存款利率管理,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2003年11月,对美元、日圆、港币、欧元小额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商业银行可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化,在不超过上限的前提下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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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日,人民银行在此前已二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基础上,再次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基准利率的0.9-1.7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基准利率的0.9-2倍,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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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人民银行决定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即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其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利率, 可在不超 过各档次存款基准利率的范围内浮动,但存款利率不能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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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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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
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为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暂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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