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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访工人指出的情况 |
中国劳动法规简述 |
| 1) 东莞厂工伤事故频仍、受访工人表示没接受过正规安全生产培训。 |
《劳动法》第52 条:工厂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
| 2) “辅助工”对被调配岗位的安全隐患培训不足。 |
《安全生产法》第21 条:工厂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
| 3) 原料部工人需直接用手接触没有经过任何消毒处理的进口废纸;原料部部车间粉尘很大,但工人只获发普通棉口罩;揭面纸工人直接用手将废纸泡在水中,工人的手都发炎脓肿。 |
《职业病防治法》第20 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
4) 东莞厂不会提供劳保用品如手套、帽子、鞋子、防护眼镜。工人有需要的话,要自己买。
需接触粉尘及化学用品岗位的辅助工,没有被安排进行定期的身体检查。
原料部通风设备差劣,引致粉尘积聚。
工厂拒绝为部分接触粉尘的辅助工入职前的做身体检查,工厂没有对工人
进行上岗前的职安健培训。工厂也没有将粉尘及化学品的危害对原料部工人公布。 |
《职业病防治法》第20 条:工厂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22 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厂,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31 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32 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 5) 太仓厂每年会组织工人体检一次,工人自付约50 元体检费。 |
《职业病防治法》第32 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 6) 东莞厂「辅助工」和劳动派遣公司签劳动合同,但签过后两份被收回。工人手上一份也没有。 |
《劳动合同法》第16 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 7) 东莞厂2008 年前没有与「辅助工」签订劳动合同。 |
《劳动法》第16 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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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玖龙「派遣工」的合同期都只有一年。 |
《劳动合同法》第58 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 9) 太仓厂普工及东莞厂辅助工法定假日工作完全没加班费、管理人员也只有两倍工资、临时工没有加班费。 |
《劳动法》44 条:平日标准工时以外的加班工资须为正常工资的150%;周六及星期天的加班费为正常工资的200%;法定休假日的加班费为正常工资300%。 |
10) 东莞厂扣押工人超过一个月的工资。举例:3 月2 日工人才能取得1月份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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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50 条: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 11) 东莞厂「辅助工」去年只在春节放了两天假,一年工作超过360 日。 |
《劳动法》38 条:工厂应保证工人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 12) 东莞厂「辅助工」一年上班365天,完全没有假期。 |
《劳动法》第45 条: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
| 13) 太仓厂工人被要求每天作一小时无偿加班,没有加班费:太仓厂工人必须提前30 分钟到车间开早会,下班时必须等多半小时和换班同事交接工作。 |
《劳动法》44 条: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
| 14) 工人没有工资单。工人不清楚自己的工资构成。即使到财务部查询,也只会被告知被扣除了多少工资。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7 条:工厂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第17 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清单。 |
| 15) 工人经常被罚款,“轻微违纪”每次罚款300 元。 |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2 条:工人违反工厂制定的规章制度,被工厂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扣除工人当月工资的部分并不得超过工人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
| 16) 乙肝歧视──工厂不招用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 |
《就业促进法》第30 条工厂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源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