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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市场爆发返回顶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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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楼市调控国五条细则返回顶部 |
地区 | 房价目标 | 限购政策 | 房贷首付 | 征税 | 其他政策 |
广东 | 广州深圳3月底前公布,其他地区抓紧制定。广州公布的房价控制目标为至少不应高于GDP的涨幅和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涨幅 |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市要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 严格执行国办发〔2013〕17号文关于出售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 | 各地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2013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进一步探索完善“限地价、竞房价”、“限地价、竞房价或竞配建保障房”等土地出让方式,防止商品住房土地出让价格过快上涨;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2013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要按要求完成与省房地产数据中心的网络连接和数据传输测试。 | |
北京 | 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与2012年价格相比保持稳定,进一步降低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的价格,逐步将其纳入限价房序列管理。 | 继续严格落实住房限购措施,本市户籍单身人士禁购第二套房。 | 继续暂停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发放; 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 。 | 继续推进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动态调整工作 ; 依法严格按照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 。 | 2013年本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为1650公顷 ; 继续完善土地出让方式,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增加自住型、改善型住房的土地供应。 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 ; 对报价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和周边在售项目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或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不如实申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家庭, , 5年内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 |
上海 | 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 | 进一步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住房限购措施和相关操作口径。 | 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适时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严禁发放第三套及以上购房贷款。 | 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继续稳步实施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 | 一季度公布全市年度供地计划;完善两代及以上成年人复合家庭住房面积核查口径;全面推进旧区改造工作;进一步严格执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审核等规定,报价过高可暂不予受理销售方案备案、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 |
重庆 | 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 | 严格执行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出现上涨过快、上涨幅度超过房价控制目标时,可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 新购的第二套(含二套)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征收房产税;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 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加强普通住房用地供应管理,严格限制容积率小于1的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引导和调节楼面地价不超过当期房价的三分之一;对报价过高、涨幅过快的商品房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对捂盘惜售、虚假交易、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要采取暂停预售、降低开发资质、停止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等惩处措施。 | |
南京 | 2013年度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 | ||||
天津 | 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幅度。 | 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继续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购房贷款 | 对出售自有住房,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照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对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时,必须申报每套房屋的销售单价上限,对外销售时,不得高于公布的上限。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
大连 | 2013年我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指数同比增幅控制在我市同期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以下。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以国家统计部门权威发布的统计指标为依据。 | ||||
济南 | 新建商品房价格涨幅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水平。 | 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开工建设保障性安居住房1.5万套、向社会提供分配各类保障性住房不少于6000套。 | |||
贵阳 | 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当年贵阳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 | ||||
合肥 | 2013年全市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不高于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即名义增幅减去CPI。 | 凡已备案的商品住房价格在3个月内不得向上调整。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物价、房产部门指导的商品房项目,价格主管部门暂不予以价格备案、房产部门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 |
国务院楼市调控国五条细则返回顶部 |
要点 |
分则 |
细则 |
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 | 认真落实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 |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要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
对行政区域内住房供不应求、房价上涨过快的热点城市,应指导其增加住房及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 ||
对存在住房供过于求等情况的城市,也应指导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场稳定。 | ||
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加强对所辖城市的督查、考核和问责工作。 | ||
对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的,要进行约谈和问责。 | ||
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 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 | 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 |
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连续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 ||
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严调整限购措施;其他城市出现房价过快上涨情况的,省级人民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 | ||
要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行为的项目,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 ||
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好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 | |
要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严格按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 | ||
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 ||
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 | 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 |
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经验,加快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 | ||
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 ||
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 | 保持合理、稳定的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原则上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应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 | |
加大土地市场信息公开力度,稳定土地市场预期。 | ||
完善土地出让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 ||
要提出商品住房项目的住宅建设套数、套型建筑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 | ||
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 | ||
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 ||
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 | 全面落实任务 | 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 |
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 ||
强化规划统筹 | 要加大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做到配套设施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确保竣工项目及早投入使用。 | |
加强分配管理 | 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严格准入退出,确保公平分配。 | |
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的信息公开力度。 | ||
严肃查处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用途、套型面积等违法违规行为。 | ||
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 ||
加强小区运营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优化居住环境。 | ||
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 | 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 | 从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交付时限等方面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稳步推进商品房预售制度改革。 |
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 | ||
各地区要切实强化预售资金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尚未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地区,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 ||
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 | ||
各地区要大力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到“十二五”期末,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原则上要实现联网。 | ||
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 | 建立多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 |
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 | ||
税务部门要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 | ||
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 ||
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本金管理,加大对资产负债情况的监测力度,有效防范风险。 | ||
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市场预期 | 要加强舆情监测,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 | |
对诱导购房者违反限购、限贷等政策措施,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企业、机构、媒体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 ||
加快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 | 有关部门要加强基础性工作,加快研究提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和监管机制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框架,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完善住房金融体系和住房用地供应机制,推进住宅产业化,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
重庆上海房产税细则对比返回顶部 |
项目 |
重庆 |
上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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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范围 |
重庆主城区 |
上海市行政区域 |
税率 |
0.5%至1.2% |
0.6% |
征收对象 |
1、独栋别墅(不分存量和增量) 2、房价达到当地均价两倍以上的高档公寓 3、对于在重庆无户口、无工作、无投资的三无人员在重庆所购房产,购买两套以上住房的从第二套开始征收 |
1、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
2、 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
计税依据 |
房产交易价 |
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
专家访谈:2013,你买房吗?返回顶部 |
图集:新国五条引发多地“离婚潮”返回顶部 |
房地产调控政策“新国五条”细则3月1日落地,按照规定,出售自有住房按转让所得20%计征个税。这是中国为了抑制房地产升温出台的又一措施。据英国广播公司网站3月6日报道,此规定一出台,立刻引发全国多城市的二手房市场的震动,同时也导致许多名下有两套住房的夫妇纷纷办理离婚手续。法新社报道称,在上海的婚姻登记处挤满了前来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妇。除了上海外,其他城市诸如广州、哈尔滨、宁波等也出现同样的现象。
地产股走势返回顶部 |
意见领袖返回顶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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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相关税收一览 |
税收\分类 | 税种 | 纳税对象 | 计税依据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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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流通环节 | 耕地占用税 |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 0.5-10元/平米 |
土地增值税 | 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 30%、40%、50% 60%(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 |
企业所得税 | 中国境内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 | 应纳税所得 | 33% | |
个人所得税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产的收入"额减除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20% | |
印花税 | 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 房屋产权转移时双方当时签订的合同价格 | 万分之三 | |
契税 | 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 房屋产权转移时双方当时签订的契约价格 | 3-5% | |
营业税 |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 营业额 | 5.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三税"(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下同)的单位和个人 |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 "三税"之和 |
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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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有环节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 0.5-10元/平米/年 |
房产税 | 房屋产权所有人(个人免征) | 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至 30%后的余值(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 1.2%(12%)/年 | |
城市房地产税 | 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 房屋折余价值或房屋租金收入 | 1.5%/15%(新房免三年) |
其他国家不动产征税一览 |
各地区 |
物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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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
如房地产作出租用途,则该租金收入需要缴纳物业税。每一个课税年度按照土地或楼宇的应评税净值,以标准税率向在香港拥有土地或楼宇的业主征收,税率为15%。 |
台 湾 |
按我国台湾物业税的征收标准来看,144平方米以上的房源,每年收取的税费将有可能在房屋总和0.8%-1.5%/年。 |
新加坡 |
由新加坡国内税务局对所有房产征收,自住房产的物业税率是4%,其他类型的房产的物业税率是10%。 |
日 本 |
日本财产税主要是对房地产等不动产课征的不动产取得税、固定资产税、城市规划税、注册执照税等,同时还有遗产继承税与赠予税。固定资产税的标准税率为14%。 |
韩 国 |
韩国的财产税和综合土地税达到惊人的30%。而韩国在接下来的2年内,还有可能进一步调整房地产税率。财产税和土地税将会被整合为资本收益税,税率将增加为:第二套房产为50%,而第三套房产为60%。 |
美 国 |
不动产税,归在财产税项下,税基是房地产评估值的一定比例。目前美国的50个州都征收这项税收,各州和地方政府的不动产税率不同,大约平均1%到3%。 |
德 国 |
不动产税:根据评估价值的1%-1.5%征收。 |
法 国 |
不动产税:持有不动产者,每年按3%的公平市场价值(fair market value)纳税。公司将自己房产装修后出租,按税基的84%缴纳15%-30%营业税。税基包括:公司房产的出租价值,或16%的公司所付出租金。 |
瑞 典 |
不动产税,征收额度为不动产税务评估价值的0.5-1%。自2001年起,对于单栋独立家庭住房(相同于国内别墅的那种住房),税率为1%,对共同产权型的公寓住宅,税率为0.5%。商业物产不动产税率为1%,工业物产税率为0.5%。 |
意大利 |
不动产税:按照税务评估价值的0.4%-0.7%。 |
西班牙 |
不动产税:按照税务评估价值征收(一般低于市场价值的50%),税率在3%。 |
最近三次房地产调整政策对比返回顶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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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八条"2011年1月26日 |
"新国十条"升级版 2010.9.29 |
"新国十条" 201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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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房首付比例 | —— | 不分住房大小,一律要求首套贷款首付要30%及以上。 | 要求对购买首套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
二套/三套房贷 | 二套: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 不分地区,一律要求暂停发放居民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 在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
非本地居民购房 | 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 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 非本地居民住房贷款未做明确限制。 |
限购 |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 | 对于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 | 也有类似要求,但最后只有北京版调控细则中采取了限购措施,要求同一家庭只能在北京市购买一套住房。 |
地方政府问责 | 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纳入约谈问责范围。 | 明文规定,要求地方政府未出台新政细则的要出细则,已经出台细则的要完善。 | 停留于口头问责。 |
2010年中国房地产调控政策返回顶部 |
时间 | 部门 | 政策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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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 | 住建部 | 住建部等通知,公积金贷款购买90平米以下首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90平米以上不低于30%;二套房首付不低于50%。禁用公积金贷款投机性购房。 |
9月29日 | 央行、银监会 | 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房贷;首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城市将限定家庭购房套数。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城市要限定居民购房套数,调整住房交易环节的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9月27日 | 国土部、住建部 |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国10号文"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 |
8月02日 | 国土部 | 国土资源部已将一份涉及全国1457宗闲置土地的统计表交予银监会,银监会将根据这份"黑名单"做一次全面的风险排查。其中80%的闲置土地可能被收回。 |
7月12日 | 银监会 | 针对近日有媒体关于个别地区全面放松第三套房贷的报道,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差别化房贷政策的要求和标准没有任何变化,商业银行要继续严格执行二套及以上房贷政策。 |
6月12日 | 住建部 | 由住建部等7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12日正式对外发布,旨在解决中国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
6月04日 | 住建部、央行、银监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规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
5月04日 | 住建部、民政部、财政部 | 住建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区要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 |
4月20日 | 住建部 | 今后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 VIP 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
4月18日 | 国务院 | 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
4月15日 | 国土部 | 公布2010年住房供地计划,今年拟计划供应住房用地总量同比增长逾130%,其中中小套型商品房将占四成多,超过去年全国实际住房用地总量 |
4月15日 | 国务院 | 要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
4月14日 | 国务院 | 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仍在持续,将保持货币信贷适度增长,坚决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并将加快研究制定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的税收政策 |
4月11日 | 银监会 | 要求所有银行在6月底之前提交贷款情况的评估报告,并称房地产风险敞口大,要严控炒房行为。银监会表示,银行不应对投机投资购房贷款,如无法判断,则应大幅提高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北京部分银行已将二套房首付比例提升至60% |
4月7日 | 发改委 | 发布2010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点时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支持普通自住和改善性住房消费,大力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 |
4月2日 | 财政部 |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
3月23日 | 国资委 | 国资委要求78户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要加快进行调整重组,在完成企业自有土地开发和已实施项目等阶段性工作後要退出房地产业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制订有序退出的方案 |
3月22日 | 国土部 | 在今年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没有编制公布前,各地不得出让住房用地;将在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开展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完善试点;各地要明确并适当增加土地供应总量;房价上涨过快、过高的城市,要严控向大套型住房建设供地 |
3月12日 | 国土部 | 将于今年3月至7月在全国开展对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的专项检查,本次调查重点针对擅自改变房地产用地用途、违规供应土地建设别墅以及囤地炒地等问题 |
3月10日 | 国土部 | 出台了19条土地调控新政,即《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开发商竞买保证金最少两成、1月内付清地价50%、囤地开发商将被"冻结"等19条内容 |
1月21日 | 国土部 | 申报住宅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70% |
1月10日 | 国务院 | 出台"国十一条",严格二套房贷款管理,首付不得低于40%,加大房地产贷款窗口指导。对二套房不再区分改善型和非改善型,一概执行40%首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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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产经组 2013-02-20 | 分享到: | 财经首页 | 回到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