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期:价格垄断是莫须有的罪名

   
本期话题: 价格垄断

市场中并不存在垄断,即便有所谓“价格联盟”的存在,它也是极度不稳定的。真要反垄断,就应该反对行政造成的国企垄断。

 
 
  评论背景:国家发改委将整合和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力量,成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为监管工作提供人员和组织保证。进一步加大对价格垄断行为的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执法检查。 [详细]  
 

发改委举起反价格垄断利剑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这两项规定的出台表明发改委将整合和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力量,成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补充专业人员,为监管工作提供人员和组织保证。进一步加大对价格垄断行为的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执法检查。

 
  显然,发改委此举意在针对最近各个领域风起云涌的涨价风,并将此次涨价的元凶指向了进行“价格垄断”的“奸商”。但稍加分析不难发现,自由市场中的“价格垄断”不过是存在于想象中的怪物。这些所谓的“反价格垄断”规定,不仅对凭借行政准入限制取得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毫无约束力,而且为政府部门以“反垄断”之名干扰民营企业的正常运营打开了方便之门。

 

“莫须有”的价格垄断

 

  在分析价格垄断之前,先回忆一则旧闻。

 

  2009年4月20日,国内五大航(国航、南航、东航、海航、深航)结成价格同盟,约定国内航线机票价格不得低于3折。4月23日,南航率先推出特价机票,提前15天通过公司网站预订,最低可买到2折的机票。随后,海航也以满足广大旅客“五一”出行需求为由,针对某些城市精品航线推出促销活动,航班票价最低至2.2折。同时,深航也在不少航线推出特价机票。不到一周,五大航空公司的价格同盟便土崩瓦解。

 

  上述价格同盟的瓦解并非偶然。实际上,这种攻守同盟的“卡特尔”要得以维持,必须满足非常苛刻的条件,稍有动摇,整个同盟便分崩离析。

 

  首先,价格同盟要尽可能地包罗所有潜在的竞争者。比如,09年的价格同盟中,国内著名的民营航空企业——春秋航空,并未加入,维持原有的价格策略,而这为五大航联盟的快速瓦解埋下了伏笔。

 

  其次,价格同盟的每个成员必须保证产品的产量,价格,质量和服务等细节完全一致。同样价格的机票,消费者自然会选择服务好的航空公司,而各航空公司的服务良莠不齐,很难保证同质。在这种情况下,那些服务较差的公司,脱离同盟的动机最强,这也是很多航空公司乐意使用“买机票送手机”等变相打折的方式来争取客源的原因。

 

  最后,价格同盟要得以维系,必须建立监督违规行为的机制,并要对违规成员处以足够力度的处罚。正是缺乏这样的监督、处罚机制,在南航率先“反水”之后,其他航空公司也纷纷加入了“叛徒”的行列。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点,企业才能建立起价格的攻守同盟,搞“价格垄断”。而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那所谓的“价格垄断”不过是“莫须有”而已。

 

反垄断应该针对国企垄断

 
  既然“价格垄断”是“莫须有”的罪名,那么什么样的垄断企业是我们应该反对的呢?

 

  答案是那些通过设置行业准入限制获取的垄断地位的企业。这些企业凭借政府的“暴力”将其他的竞争者拦在行业外部,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垄断”。由于不必向消费者负责,这些企业缺乏内在进步的动力,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些真正的“垄断者”却受到了《反垄断法》的保护。《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中石油,中石化这样的国有企业更是一纸空文。

 

  这样的《反价格垄断规定》不但对真正的“垄断者”毫无约束力,相反为政府拓宽了寻租的大门,使得政府获得了干预企业定价的大权,后患无穷。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曾抱怨:“我被反垄断法烦透了。假如价格涨了,法官就说是‘垄断定价’;价格跌了,就说是‘掠夺定价’;价格不变,就说是‘勾结定价’”。如果百岁的科斯得知中国的《反价格垄断规定》中禁止“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不知会做何感想?

 

  《反价格垄断规定》非但起不到平抑物价的作用,相反还会滋生腐败,扰乱市场的正常竞争,这样的规定,不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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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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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isong 时间: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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