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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中大关于挂牌出售资产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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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物产中大关于挂牌出售资产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6—064

物产中大关于挂牌出售资产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大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物产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公开挂牌转让分别持有的杭州中大圣马置业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股权。2016年11月29日,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上述三家公司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产权(股权)交易合同》,标的股权成交价格合计为135,120万元。

●本次股权资产转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交易概况

经物产中大八届五次董事会及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大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地产”)、浙江物产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实业”)、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民爆”)(中大地产、物产实业、物产民爆以下统称“甲方、转让方”)以股权资产包方式通过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上述三家公司分别持有的杭州中大圣马置业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股权。

2016年10月28 日,上述产权交易已经浙江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产生2位意向受让方。2016年11月29日,浙江产权交易所以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并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甲方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城、乙方、受让方”)签署了《产权(股权)交易合同》,标的股权成交价格合计为135,120万元。同时,由作为债权人的中大地产、物产实业与作为债务人的标的企业及其投资企业以及作为共同债务人的乙方共同签署了《借款偿还协议》,借款本息合计为91.18亿元。

二、交易对方情况

名称: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林腾蛟

注册资本:4,048,235,915元

经营范围:对外贸易(不含国家禁止、限制的商品和技术);电力生产,代购代销电力产品和设备;电子通信技术开发,生物技术产品开发,农业及综合技术开发;基础设施开发、房地产开发;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机械电子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百货、针纺织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重油(不含成品油)、润滑油、燃料油(不含成品油)、金属材料的批发、零售;化肥的销售;对医疗业的投资及管理。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财务情况: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止2015年12月31日,阳光城经审计后的资产总额为70,173,296,581.34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2,014,479,382.80元;2015年营业收入为22,379,969,159.30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18,204,903.07元。

三、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 交易价格

股权转让标的价格为135,120万元,其中:中大地产持有的杭州中大圣马置业有限公司5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18,478.116507万元、浙江中大正能量房地产有限公司98.2%股权的转让价格为21,859.188433万元、武汉市巡司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85%股权的转让价格为12,991.093416万元、武汉中大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5%股权的转让价格为41,614.32862万元、四川思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85%股权的转让价格为9,343.05105万元、成都浙中大地产有限公司98.1%股权的转让价格为44,826.79827 万元、中大房地产集团南昌有限公司7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51,501.466028 万元、宁波国际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9,885.863058万元、富阳中大房地产有限公司93.5%股权的转让价格为-35,645.969941 万元、中大房地产集团上虞有限公司98.2%股权的转让价格为5,792.765332 万元、江西中地投资有限公司85%股权的转让价格为-3,171.352961 万元、中大房地产集团南昌圣马房地产有限公司6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2,464.108485 万元、南昌中大房地产有限公司9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5,936.746067 万元、杭州中大银泰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49%股权的转让价格为2,532.81万元;物产实业和物产民爆分别持有的浙江物产良渚花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10%股权,其转让价格分别为3,095.052087万元、343.894676万元。

(二)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将在《产权(股权)交易合同》及《借款偿还协议》签订之日起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完毕股权转让价款,并作为共同债务人在3个月内向债权人中大地产、物产实业清偿完毕所有标的公司借款。

若乙方确因有正当的理由和依据,而导致未能在前述清偿期限清偿完毕标的借款债务的,则须在标的借款债务的清偿到期日前提前10日向债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债权人收到书面申请后,再行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延期清偿标的借款债务,若同意延期清偿,则延期清偿的时间和方式应以债权人的要求为准,且债务人和共同债务人不得延期超过6个月清偿完毕所有标的借款债务。

(三)转让标的交割主要条款

甲乙双方同意在满足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下、在不迟于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且清偿《借款偿还协议》项下全部债务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15家标的企业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办理完毕15家标的企业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视为产权交易完成之日。

乙方受让转让标的中的杭州中大银泰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49%股权的交易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经中大地产与乙方中任何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中大地产向乙方出售转让标的中杭州中大银泰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49%股权的交易,于该通知送到另一方之日解除或终止,不再履行:(1)转让该49%股权的行为或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或(2)在办理股权转让的审批/备案手续及工商登记手续中因其他投资者及其控制的标的企业不予配合或协助,导致股权转让未能获得审批机关审批、不能完成股权交割。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前述交易解除或终止后,就乙方已支付的杭州中大银泰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49%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款(或履约保证金)本金部分,甲方应通知浙江产权交易所及时返还,但甲方无须就前述交易的解除而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且其余14家标的企业股权的转让交易继续有效,并不因此受到任何不利影响、应予继续履行。

(四)过渡期安排主要事项

《产权(股权)交易合同》过渡期内,各标的企业的净资产变化不再进行审计清算,其损益由乙方按照受让股权比例享有和承担,在已明确的评估基准日后标的企业向甲方已分配的利润除外(该等已向甲方分配的利润归甲方所有)。

(五)标的企业及其投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主要内容

1、经中大地产、物产实业与标的企业及其项下投资的富阳中大酒店管理公司相互对账后分别确认,截至2016年8月31日,中大地产、物产实业应收标的企业及其项下投资的富阳中大酒店管理公司的借款本息合计为人民币9,118,187,825.41元(以下简称“暂计借款”)。中大地产、物产实业于截至《产权(股权)交易合同》签订日应收标的企业及其项下投资企业的借款本息额,将由中大地产、物产实业在《产权(股权)交易合同》签订日后10个工作日内与标的企业及其项下投资的富阳中大酒店管理公司另行对账确认。

2、经对账确认的标的企业及其项下投资的富阳中大酒店管理公司于截止《产权(股权)交易合同》签订日对中大地产、物产实业所负的借款本息(含截止《产权(股权)交易合同》签订日的利息和/或资金占用费,以下简称“标的借款”,该借款于《产权(股权)交易合同》签订日后不再依原有债权债务文件向标的企业及其投资企业计算利息和/或资金成本费用),由乙方和标的企业及其投资企业共同连带偿还给中大地产和物产实业。与标的借款相关的各方(含债权人、债务人及共同债务人)在签订《产权(股权)交易合同》的同时,须另行签订相应的《借款偿还协议》。(注:债权人为中大地产、物产实业;债务人为成都浙中大地产有限公司、富阳中大房地产有限公司、杭州中大圣马置业有限公司、江西中地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中大正能量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大房地产集团上虞有限公司、宁波国际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中大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大房地产集团南昌有限公司、杭州富阳中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物产良渚花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债务人为:阳光城)

3、 《产权(股权)交易合同》及《借款偿还协议》签订日起5个工作日之次日起,标的借款中所有未清偿的借款均由中大地产和物产实业按照年7%的利率向受让方和标的企业及其投资企业计收利息。基于《产权(股权)交易合同》及《借款偿还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导致标的企业及其投资企业所负担的利息金额超过原有债权债务文件约定的,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并支付,但标的企业及其投资企业与乙方另行达成有效约定的除外。

4、标的企业及其项下投资的富阳中大酒店管理公司对上述标的借款的清偿负共同连带清偿责任。

5、前述标的借款债务的分期清偿所对应至其中各项债务的清偿顺序由债权人与共同债务人及债务人在每期标的借款债务清偿时另行约定及确认,但若共同债务人或债务人未能按约清偿任一期标的借款债务,或债权人与共同债务人及债务人未能在某期标的借款债务到期清偿日后的10日内对所清偿债务完成确认,则各方同意此情形下该期已到期但未清偿或已到期且已清偿的标的借款债务对应已到期未清偿或已到期已清偿哪几项债务的确认以债权人意见为准,标的借款债务中各项债务据此确定各自的清偿到期日。标的借款债务中各项债务的债务人就各自所需清偿的债务与共同债务人共同连带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但标的借款债务中各项债务的债务人均不为其他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共同连带的偿还责任。在标的借款债务未能按本协议约定予以全部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对共同债务人及具体债务对应的债务人单独或一并主张清偿权利。

6、截至《产权(股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甲方为标的企业的金融机构借款提供的所有担保,由受让方负责在《产权(股权)交易合同》签订日后的6个月内以清偿借款、更换担保等方式全部解除。

(六)品牌及字号的使用

乙方可在标的企业及其投资企业的名称中继续使用“中大”字号,并可在标的企业及其投资企业的既有项目中继续使用中大品牌,但乙方不得在标的企业于本次挂牌成交后新取得的项目中使用中大品牌。乙方于依约使用“中大”字号及“中大”品牌期间应勤勉尽责地维护“中大”品牌的美誉度,否则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风险责任的承担

本次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对15家标的企业及其投资企业于存续经营期间所发生或可能遇到的,亦即包括既有的或潜在的各类风险和责任,无论甲方是否已以各种方式予以披露,甲方均不向乙方或成交后的各标的企业或/及其合同相对方承担任何责任。

(八)主要违约责任

双方将按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若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解除合同的,即应向对方一次性按人民币100000万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守约方还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九)合同的生效

《产权(股权)交易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公司将根据交易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6-070

证券代码:600000 证券简称:浦发银行

优先股代码:360003 360008 优先股简称:浦发优1 浦发优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11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已于2016年11月2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4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4名;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董事会法定人数的规定,表决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并经表决通过了:

1、《关于修订<内部审计章程>的议案》

同意:14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2、《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4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3、《关于2017年度外包范围的议案》

同意:14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4、《关于黄金交易管理系统等的非驻场集中式外包的议案》

同意:14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30日

公告编号:临2016-071

证券代码:600000 证券简称:浦发银行

优先股代码:360003 360008 优先股简称:浦发优1 浦发优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11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已于2016年11月2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7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7名;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召开监事会法定人数的规定,表决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并经表决通过了:

1、《关于修订<内部审计章程>的议案》。

同意:7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2、《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7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3、《关于2017年度外包范围的议案》。

同意:7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4、《关于黄金交易管理系统等的非驻场集中式外包的议案》。

同意:7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11月30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 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 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行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行已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将该信息保密;

(二)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三)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四)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六条 本行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滥用暂缓、豁免流程,规避依法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本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任何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第九条 董监事会办公室作为本行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向董监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向董监事会办公室提交填写完整并签章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申请表》(附件),说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书面保密承诺情况。

申请时还应提交董监事会办公室为核查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申请人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由董监事会办公室登记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定,并经董事长审核同意。

登记的事项一般应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时,本行相关部门应及时核实情况,并通知董监事会办公室及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三)因未披露相关信息,造成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

于本条(二)情形下,除披露相关信息外,还应披露此前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事由、本行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 董监事会办公室应妥善保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相关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释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行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本行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二)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五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本行其他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申请表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股票简称:深振业A 股票代码:000006 公告编号:2016-038

债券代码:112238 债券简称:15振业债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1、申请人:本公司

2、被申请人:佰富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富利集团”)

地址:Unit 8,3/F., Qwomar Trading Complex, Blackbume Road, Port Purcell,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VG1110,法定代表人: 邓文武,执行董事。

(二)本案纠纷的起因

2013年8月16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我公司与长沙项目合作方佰富利集团仲裁请求一案作出《裁决书》,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详情参见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公告)。

鉴于上述《裁决书》生效后,佰富利集团一直未履行其义务,故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6月,公司下属子公司湖南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开执字第 00990-1号),要求协助将佰富利集团在湖南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予以冻结(详情参见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公告)。

2015年8月,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院发来的《听证通知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佰富利集团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因佰富利集团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不服,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我公司参加了湖南省长沙市中院举行的听证会(详情参见公司于2015年10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公告)。

2016年8月,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发来的《通知书》 (【2015】开执字第00990号),该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佰富利集团所持有的湖南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进行评估、拍卖,并定于2016年 8月31日9:30在湖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按现状拍卖(详情参见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公告)。

2016年8 月29日,本次拍卖委托机构发布公告中止拍卖佰富利集团所持有的湖南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有关拍卖事项的进展通知(详情参见公司于2016年9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公告)。

二、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2016年11月25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院发来的《执行裁定书》(【2015】长中民执异字第00417号),驳回佰富利集团不予执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3】21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三、其他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包括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有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截止目前,佰富利集团不予执行前期仲裁裁决的申请已被驳回,但其所持有的湖南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股权拍卖仍处于中止状态,且公司未知后续是否会重新启动拍卖或启动其他执行工作,公司无法预计对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继续关注执行阶段相关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长中民执异字第00417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三星堆文化旅游项目开发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46 证券简称:荣盛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6-129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三星堆文化旅游项目开发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康旅板块发展规划,经过对四川省广汉市三星堆文化旅游项目的长期考察研究,在与相关方多次磋商后,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荣盛康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乙方”或“康旅投资 ”)与广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本着平等诚信、互利共赢的原则,签订了《三星堆文化旅游项目开发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拟通过战略合作共同推进三星堆文化旅游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开发建设。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签订协议对方及审批情况

名称:广汉市人民政府;地址:广汉市汉口路二段102号;

公司与广汉市人民政府不存在关联关系。

上述协议属于框架性协议,具体内容尚有待逐步落实。公司将根据项目具体进展情况及具体投资金额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三星堆文化旅游项目。

(二)项目范围:四川省广汉市三星堆片区内,总用地约15,000亩。其中,三星堆文化产业园内约6,000亩(不含本协议签订前已建设规划内容);三星堆国家考古遗址保护区约9,000亩。

(三)项目业态:结合三星堆特有文化资源禀赋,科学规划布局以文化创意、文化孵化、文化教育、演艺策展、娱乐科技、影视产业等为主的文化产业集群;精心打造集合文物博览、科教观光、生命养生、非遗展览、精品民宿、文化商业、休闲度假、生态栖居等于一体的文化旅游产业集群,形成多产业互动的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新格局。

(四)开发模式:三星堆文旅产业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文化产业园文化产业项目优先实施、统一运营,做到统一规划、分区分布实施,具体内容由双方在专项协议中予以约定。

(五)操作策略:以产业园区模式为主,政企合力,在明确权责利基础上,以多元、开放的思路解决土地、资金等问题,打造高品质产品,同时做好公共服务,实现政府、企业、市场三方共赢。

(六)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甲方成立“项目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项目推进;配合乙方完成项目总体方案以及其他相关方案的编制、项目总体方案的报批等相关手续;为乙方项目开发运营提供所有相关且可能的政策优惠;支持乙方及其子公司的三星堆品牌塑造工程,并协助乙方子公司同步完成相关项目的立项、报批和建设等。

2、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乙方成立“项目领导小组”,积极推进项目实施;负责项目整体开发及运营管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方;负责项目开发资金的筹措;乙方设立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开发运营主体,负责本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及招商事宜等。

三、上述协议的签署对公司的意义和影响

三星堆遗址位于四川广汉南兴镇。1980年起发掘,因有三座突兀在成都平原上的黄土堆而得名。三星堆文明上承古蜀宝墩文化,下启金沙文化、古巴国,三星堆的发现将古蜀国的历史推前到5000年前,是我国长江流域早期文明的代表,也是迄今为止我国信史中已知的最早的文明,属全国重点保护文物。该遗址被称为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考古发现之一,被誉为“长江文明之源”,是迄今在西南地区发现的范围最大、延续时间最长、文化内涵最丰富的古城、古国、古蜀文化遗址。三星堆的发现震惊了世界,被史学界誉为“世界第九大奇迹”。

通过上述协议的签署,公司将与广汉市人民政府合作,共同致力于三星堆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发展,运用更加喜闻乐见的方式和丰富多彩的手段让三星堆这一古代长江文明之源焕发出时代的活力。三星堆文化旅游项目的取得是公司在布局秦皇岛、神农架、黄山、野三坡、海南及控股美亚航空之后,在“大西南”区域取得的重要成果,为康旅板块发展提供了更快、更好的动力,同时也将给合作双方带来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风险提示

鉴于上述协议属于框架性协议,协议的具体内容尚在逐步落实中,开发过程及未来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公司将根据本协议内容的落实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三星堆文化旅游项目开发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11 证券简称:大众交通 公告编号:2016-041

900903 大众B股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1月3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中山西路1515号大众大厦3楼牡丹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静女士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3人,董事长杨国平、独立董事邵国有、倪建达、张维宾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徐国祥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赵思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高管施孟飞、罗民伟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志强、龚嘉弛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日

关于工银瑞信新得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次分红公告

工银瑞信新得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649号文注册,已于2016年11月16日开始募集,原定募集截止日为2016年12月7日。

基金发售期间,广大投资者认购踊跃,根据统计,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和认购户数均已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备案条件。为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工银瑞信新得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工银瑞信新得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决定将本基金的募集期提前于2016年12月1日结束,自2016年12月2日(含当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上的《工银瑞信新得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刊登在2016年 11月12日《证券时报》上的《工银瑞信新得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工银瑞信新得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日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次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12月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30%;

2、以截至2016年11月22日的可分配收益为基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派发红利。分红方案为:A类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670元;B类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620元。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注:1、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16年12月6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将于2016年12月6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6年12月7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3、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权益登记日当日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400-811-9999)查询分红方式,如需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权益登记日前一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即2016年12月2日15:00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前一工作日超过交易时间提交的修改分红方式申请无效。

4、本次分红不会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降低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或提高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5、因分红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6、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icbccs.com.cn。

7、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8、本基金销售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众生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工银瑞信现金快线

货币市场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基金销售协议,以上销售机构自2016年12月1日起销售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简称:工银现金货币,基金代码:000677)。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详情:

1、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69-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2、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6888

网址:www.cccb.cn

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网站:http://www.icbccs.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使用情况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16-151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使用情况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泰化学”)五届三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确认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方案的议案》,公司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向标的公司增资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偿还公司银行贷款。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披露的《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94)。根据公司募集配套资金使用方案和标的公司的项目建设进度,公司前期以部分募集资金向标的公司进行分期增资并偿还部分银行贷款。详细内容见2016年9月2日、2016年9月21日披露的《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使用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99)、《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使用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08)。近日公司完成将剩余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富丽达”)、巴州金富特种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富纱业”)、新疆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天物流”)的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新疆富丽达增资236,092,010元,向金富纱业增资226,833,495元,向蓝天物流增资125,106,625元。新疆富丽达向金富纱业增资236,092,010元。

截至公告日,公司已按照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确认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方案的议案》,完成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新疆富丽达、金富纱业、蓝天物流的增资。新疆富丽达完成了向金富纱业的增资。

二、截至公告日,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714,014,387.12元完成偿还中泰化学银行贷款。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16-152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完成工商

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泰化学”)五届三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合作的议案》,公司控股公司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康能源”)、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富丽达”)、新疆中泰化学托克逊能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克逊能化”)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发展基金”)合作,国开发展基金以现金向阜康能源增资0.43亿元,用于阜康能源年产3万吨混合树脂项目的建设;向新疆富丽达增资2亿元,用于新疆富丽达年产40万吨纤维素短纤维生产与深加工基地升级改造项目的建设;向托克逊能化增资1.5亿元,用于托克逊能化高性能树脂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详细内容见2016年7月15日披露的《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合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4)。

阜康能源、新疆富丽达、托克逊能化于近日完成本次国开发展基金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增资后阜康能源、新疆富丽达、托克逊能化股权结构如下:

一、本次增资完成后阜康能源股权结构:

注: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97.71%股权。

二、本次增资完成后新疆富丽达股权结构:

三、本次增资完成后托克逊能化股权结构:

本次增资完成后,阜康能源、新疆富丽达、托克逊能化仍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阜康能源、新疆富丽达、托克逊能化与国开发展基金签署的《投资合同》,国开发展基金不向阜康能源、新疆富丽达、托克逊能化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只在投资期限内收取平均年化收益率最高不超过1.2%的投资收益。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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