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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港通讯>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关於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後,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关於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通知》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关於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通知》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