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基金法八大不同点

华夏基金

1.将私募纳入监管范围;
2.发起持有人大会和通过议案门槛降低
3.从业人员可以投资股票;
4.基金组织形式的“拓展”;
5.监管涵盖范围更广,拓展了对“证券”的定义;
6 .私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可以开展公募业务;
7.关联方股票原来不能投资,新法可能采取事后披露的形式监管;
8.涉及内幕信息调查的,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被调查人停止不超过十五天的证券买卖

新基金法解决发展桎梏 激发行业活力

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的消息得到全国人大代表、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的证实。吴晓灵称,新《基金法》争取今年能够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而私募基金将纳入到新《基金法》的监管范围。 [详细]

基金法修订:阳光私募股权投资有望解禁

新基金法不仅将给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还将进一步扩大其投资范围,大有投资产品多元化、迈向“对冲基金”的前景。 [详细]

修订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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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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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投资法》简介

《证券基金投资法》简称基金法,是2003年审议通过,2004年正式实施的。该法规总结了我国基金业发展十余年的经验,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性质、地位、基金财产、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募集、申赎、信息披露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

基金法历史沿革:

2003年10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布;2004年6月1日实施。此后半年内推出六个配套实施细则,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

2009年7月6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召集有关部门专题研究《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7月23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召集各方在北京召开基金法修订讨论会,此会议组建了基金法修改小组,标志着《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法正式启动。

2010年12月,《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法列入2011年人大常委会立法的计划。

基金法修改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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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管理人进进股权激励与治理】

《基金法》第59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基金高管们在呼吁:关键岗位的员工、专业投资人才持有相当比例的基金公司股份[详细]

【3.放宽基金从业人员投资限制】

国际上也普遍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股票。根据这些惯例,我们没有必要禁止基金、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全行业需要有一个针对个人投资的明确标准。目前在操作过程中,各家公司掌握的标准不一样,它们对法条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详细]
 

【2.私募基金纳入监管】

修订版最大的意义是确定了私募基金三种募集形式,分别是:契约型、合伙型和公司型。其中,合伙型基金的个人合伙人可享受到和投资公募基金或信托的同等政策;公司型基金的个人投资者也将和现在公募基金一对多及券商理财一样享受同等待遇。 [详细]

【4.加强投资者保护】

修订草案同时扩大了对基金的监督管理权限。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依法要求其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即使没有确定违法,证监会也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增加了“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等权限。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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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帆 王玥   时间:2011年2月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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