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 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放开 |
1996年6月1日,人民银行放开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1997年6月放开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1998年8月,国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首次进行了市场化发债;1999年10月,国债发行也开始采用市场招标形式,从而实现了银行间市场利率、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发行利率的市场化。 |
·1998年 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 |
1998、1999年人民银行连续三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并要求各金融机构建立贷款内部定价和授权制度。同年,人民银行改革了贴现利率生成机制,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加点生成,在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含浮动)的前提下由商业银行自定。 |
·1999年 尝试大额长期存款利率市场化 |
1999年10月,人民银行批准中资商业银行法人对中资保险公司法人试办由双方协商确定利率的大额定期存款(最低起存金额3,000万元,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 年),进行了存款利率改革的初步尝试。2003年11月,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可以开办邮政储蓄协议存款(起存金额3,000万元,期限降为3年以上)。 |
·2000年 积极推进境内外币利率市场化 |
2000年9月,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和300万美元(含300万)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300万美元以下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仍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2002年3月,人民银行统一了中、外资金融机构外币利率管理政策,实现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外币利率政策上的公平待遇。2003年7月,放开英镑、瑞士法郎和加拿大元的外币小额存款利率管理,由商业银行自定。2003年11月,对美元、日圆、港币、欧元小额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 |
·2004年 再次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 |
2004年1月1日,人民银行在此前已二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基础上,再次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基准利率的0.9-1.7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基准利率的0.9-2倍,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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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日本相对成功的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经验以及阿根廷利率市场化改革失败的教训看,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国在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借鉴: |
1、宏观经济形势决定着改革的时机选择。
2、 重视金融微观基础建设
先培育金融市场,健全金融机构后放开利率成功者居多,而无扎实市场基础者贸然完全放松利率管制者多以失败告终。
3、 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
在放开利率、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必须建立一套适宜而谨慎的管理制度,制定高质量的监管标准,进行严格而有效的银行监督,评估银行风险。这对利率放开后的金融体系成功地发挥作用非常重要。
4、 综合考虑 循序渐进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观点,只有同时实现一国宏观经济稳定和银行监管充分有效,才可迅速实现利率自由化,否则需要有一个创造条件的过程。
5、 尽早防范后利率自由化问题
利率自由化之后,由于对银行的其他管制也已放松,便会引起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即金融机构资金会大量流向一些管制背景下发展不足、但却可迅速升值的行业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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