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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三大关键 |
其一,是有关管制性产业的垄断问题。目前,在石油、供水、供电、电信、邮政、铁路、交运、保险等行业和一些基础设施企业,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垄断。
其二,是行政垄断问题。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会严重损害企业的利益,同时也会引发腐败。
其三,是反垄断执法机构问题。反垄断法不仅要面对大企业集团或者垄断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而且还要同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作斗争,这就要求执法机关必须独立。 |
反垄断法破土风雨历程 |
·1994年,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和调研工作,反垄断法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998年,再次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2004年,国务院将该法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2月,《反垄断法》又一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12月,商务部称《反垄断法》修改审查已获较大进展。
·2006年3月,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
·2006年6月,反垄断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2007年6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反垄断法草案,增加六项新规定。
·2007年8月2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通过反垄断法草案。
·2007年8月30日,十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垄断法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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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此次公布的方案,新成立的反垄断局将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同时指导中国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开展多双边竞争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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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称,质检总局强制推广电子监管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排除竞争的行为,严重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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