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研究局NO.118
网易研究局独家特约
作者|邓海清
要点速览:
1、2017年2月17日的再融资新规,其实并没有对三年期定增方案进行限制,只是新规使得原有的三年期定增方案的套利空间大幅收窄,而使得三年期定增方案被市场所淘汰。
2、由于联通混改具有国企改革的特殊性,之前证监会实施的再融资新规并不会被推翻重来,这意味着新规之前的“董事会预案即能锁价”、提前锁价带来的大幅套利空间不会重现,三年期定增方案重回资本市场的可能性不大。
3、以后的混改案例有可能会沿用此次中国联通的重组方式。原因在于,考虑到中国联通混改方案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先行先试意义,政策层对中国联通的混改模式作如此定调,也是对国有企业混改作一个“标杆”,之后的混改沿用此次联通模式是大概率事件,之后政策层可能将国企混改作为一个“特例”,实现国企改革与再融资制度的并行。
关于2017年2月17日的再融资新规,其实并没有对三年期定增方案进行限制,只是新规使得原有的三年期定增方案的套利空间大幅收窄,而使得三年期定增方案被市场所淘汰。具体而言,再融资新规并没有关于三年期定增不让锁价的修订,只是三年期定增也需要按照发行期首日确认发行底价,那么在出董事会预案的时候就没有办法确认具体的价格,在这样的情况下,三年期定增需要按照发行期首日确定发行底价,这使得三年期定增相较二级市场最多也就10-15%左右的折扣,比新规之前甚至超过30%的折扣出现大幅降低。因此,再融资新规使得三年期“锁价发行”的定增方式缺乏明显的激励,风险、收益存在着明显不匹配的情况,于是三年期“锁价发行”的方式基本被市场放弃。
至于这一次中国联通的国企混改,对于深化国企改革具有先行先试的重大意义,具有明显“特事特办”的性质,由于联通混改具有国企改革的特殊性,之前证监会实施的再融资新规并不会被推翻重来,这意味着新规之前的“董事会预案即能锁价”、提前锁价带来的大幅套利空间不会重现,三年期定增方案重回资本市场的可能性不大。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此次中国联通混改方案可能意味着之前的再融资方案出现一定的放宽,一方面,国企改革方案有可能成为与再融资制度并行的制度方式,未来国企混改有可能沿用此次中国联通的重组方式;另一方面,之前被过度限制的战略性产业重组同样可能被适当放宽,以便于战略性产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以后的混改案例,我认为,有可能会沿用此次中国联通的重组方式。原因在于,考虑到中国联通混改方案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先行先试意义,政策层对中国联通的混改模式作如此定调,也是对国有企业混改作一个“标杆”,之后的混改沿用此次联通模式是大概率事件,之后政策层可能将国企混改作为一个“特例”,实现国企改革与再融资制度的并行。
至于市场上其他正常的战略性产业重组,应该同样适度放宽再融资制度。具体看来,再融资新规主要在两点上作出限制:一是融资的定价机制更为市场化;二是发行的融资比例不超过20%,以上两点均是出于防范机构投资者的套利行为的目的。但是,由于再融资新规的规定过于严格,难免使一些真正的战略投资者缺乏激励机制,监管政策存在一定的矫枉过正,因此,我认为,未来市场上的其他正常的战略性产业重组,在募资规模和价格上适当放宽,将同样会有利于金融制度更好地服务于实体企业。
这次机会是一次不错的制度上的修正“窗口期”。原因在于,由于前期政策层为了治理市场乱象行为,不得不出“重拳”进行整顿,但是,目前市场的不合理现象已经出现较大程度好转的情况下,政策层对原有的制度进行一定的修正,将会更好地有利于政策制度服务于实体企业,而此次中国联通的混改方案正好有利于政策层意识到对规则的修正具有一定的必要性,是一次不错的“窗口期”。
作者邓海清为九州证券全球首席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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