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3月26日讯 东星集团与融众关于东盛地产的股权纠纷案于今日上午在湖北省高院重新开审。东星集团总裁兰世立及融众集团董事长谢小青均出席此次庭审。这一案件曾经原定于2月19日重新开审,后因故延期。
今日上午庭审中,李军、杨嫚未现身。谢小青、兰世立都到场。兰世立穿灰蓝色西服,谢小青戴着金丝边眼镜,中式白圆领衬衫,外穿黑色西服。谢并未如此前所言,带油饼和冰激凌到法庭。二人在庭审中几无目光交流。【庭审现场直击>>】
庭审激辩
今日的庭审中,双方宣读了自己的起诉状和答辩状。兰世立方面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判定被告方返还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和全部财产。兰世立将李军、杨嫚、谢小青和融众资本依次列为第一到第四被告。
兰世立方面重申,本案是名为股权转让、实为以股权和公司资产进行担保进行应急融资的合同纠纷。股权转让不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借款合同大部分没有得到履行,被告已是根本性违约。而李军、杨嫚实质上没有参与合同谈判、付款和履行等,不是合同真实的交易主体。兰世立方面称,被告用8550万,非法占有东星集团现值25亿多的房地产和公司股权,是无效民事行为。
而对于兰世立方面的指控,四个被告方均在庭上作出了答辩,认为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合同真实有效;并且合同得到了全面的履行,被告方没有违约行为。
融众方面否认李军杨嫚是自己公司的员工,即否认兰世立对李军杨嫚“影子交易人”的说法。被告方认为,李军杨嫚与兰世立是股权转让关系,而融众资本与兰世立是借款关系。
对于此前兰世立指控融众伪造其签名一说,融众方面称相关文件是在东星集团员工张华参与下完成的,而张华有兰世立本人的授权,即兰世立是知道并同意此事的,无伪造签名一说。对此兰世立否认。
整个上午庭审过程中,兰世立前期一直紧锁眉头,抿着嘴,后期则笑容渐露,与律师不断有交流;中午休庭时走出法庭后,也面带微笑的给支持者签名。谢小青庭审时偶尔抬头看下对面兰世立一方,但表情一直严肃。
下午,庭审进入漫长的举证和质证阶段,双方都出示了数十份证据。谢小青在质证阶段就忍不住自己答辩,重提农夫与蛇。
另外,原告、被告双方此前都宣称会在庭审后举行发布会。
事件背景
去年8月27日,东星集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对“东盛地产案”的《民事裁定书》,最高院认为一审“基本事实不清”,从而裁定该案发回湖北省高院重审。
2008年,航空业遭遇寒潮。兰世立为保住东星航空,以抵押的名义曾三次向融众借钱7500万,因还贷不力,2008年4月18日,双方签署《委托管理合同》,这份附条件的合同实质是要求3个月内若不能还款,就要将东盛房产100%股权以100元人民币无条件转让给融众。其核心资产为“武汉光谷花园项目”,当时市值约9亿元。
最终融众如愿以偿。3个月后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转让价从最初的100元变成了3.15亿元。股权受让人为李军、杨嫚,都为融众职工。因当时无人见过这俩人,这被最高院称为“影子交易人”。
最高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东盛地产的股权转让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代理此案的陈有西认为,东盛地产的股权转让合同是个“影子交易”合同。买股权人没有参加谈判,没有当场签字,没有支付一分对价,名义上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人是李军、杨嫚,但是与转让方兰世立等进行谈判的是谢小青,支付转让款的是融众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等,因此东星集团认为谢小青难脱干系,这是“一个放高利贷者参与绞杀一个遭遇危急公司的商战掠夺行为”。
东盛地产股权纠纷案回溯
2008年1月21日 兰世立向融众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东盛地产担保。
2008年4月18日 兰世立与融众集团签订资产托管协议,将东盛地产委托融众管理经营。
2008年7月7日 东盛地产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
2008年7月24日 东盛地产工商登记变更后,兰世立收到股权转让款8550万元。
2009年6月10日 湖北省高院正式立案审理东盛地产股权纠纷案。
2012年5月10日 湖北省高院就东盛地产股权纠纷案一审判决,兰世立败诉。
2012年6月8日 荆门市中院判决钟祥风景区经营权一案,兰世立败诉。
2013年6月19日 湖北省高院将钟祥风景区经营权一案发回荆门市中院重审。
2013年7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将东盛地产股权纠纷案发回湖北省高院重审。
2014年2月19日 原定在湖北省高院重审的东盛地产股权纠纷案突然宣布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