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离任前又一威胁工具!特朗普签署“外国公司问责法案”,限制中企在美上市)
【环球网报道】据英国路透社19日最新消息,白宫表示,美国总统特朗普当地时间18日签署了“外国公司问责法案”,限制中企在美上市。报道称,这是特朗普下月离任前,共和党人威胁中国的又一工具。
路透社:特朗普签署法案,限制中企在美证券交易所上市
今年5月,上述法案曾于美国国会参议院获得通过,12月2日,美国众议院通过该法案。该法案规定,如果外国公司连续三年未能通过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的审计,将被禁止在美国任何交易所上市。不少分析称,该法案可能阻止一些中资企业在美国交易所挂牌上市,除非他们遵守美国的审计标准。
路透社报道称,尽管该法案适用于任何国家的公司,但其目的是针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如阿里巴巴、拼多多等。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此前曾在记者会上多次回应有关事宜。华春莹本月2日表示,在资本市场已经高度全球化的今天,有关各方开诚布公地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就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议题来加强对话和合作才是解决问题的正道。她强调,“我们坚决反对将证券监管政治化的做法,希望美方能够为外国的企业在美国投资和经营提供公平公正的环境,而不是想方设法设置层层障碍。”
对于法案的通过,华春莹12月3日再次回应称,美方做法是对中国企业政治打压的又一个具体行动,也是美方打压遏制中国发展的又一个具体表现。中方始终认为,在资本市场高度全球化的今天,有关各方开诚布公地就加强跨境监管合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议题加强对话与合作才是解决问题的正道。我们坚决反对美方将证券监管政治化的做法。该案如最终成法,将严重削弱全球投资者对美国资本市场的信心,最终将损害美资本市场国际地位,损害美自身利益。希望美方认清形势,为外国企业在美投资经营提供公平、公正、非歧视的环境,而不是设置层层障碍。中方当然会采取必要措施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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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问责法案》正式通过!
12月18日,美国总统特朗普正式签署《外国公司问责法案》。根据白宫发表的声明,该法律将要求证券发行人确定其不受外国政府拥有或控制,尤其是在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PCAOB)无法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特定报告的情况。
《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由共和党参议员John Kennedy和民主党参议员Chris Van Hollen于2019年提交,并在2020年5月23日在参议院投票通过。该法案将适用于所有在美上市的外国公司。随后在12月3日,美国众议院也以大比例赞成票通过该法案。但由于法案中有多个条款明显针对中国赴美上市公司,因此也引起中国监管机构的不满。
中国证监会在今年5月和12月,已经先后两次正式表态,坚决反对将证券监管政治化的做法。中国证监会认为,以这些规定强制中国公司从美国证券市场退市,将对美国投资者利益乃至全球投资者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期待双方监管机构本着相互尊重的原则,就具体方案开展磋商,通过对话解决分歧,切实推进中美审计监管合作,共同为跨境上市企业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
根据此前美中经济与安全审议委员会10月发布的一份文件显示,截至2020年10月2日,中国在纳斯达克、纽交所和美交所这三大美国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共217家,总市值2.2万亿美元,折合人民币超过14.37万亿。今年5月上述法案获参议院通过后,陆续已有8家中概股在香港二次上市,包括网易(09999.HK)、京东(09618.HK)、百胜中国(09987.HK)、华住酒店(01179.HK)、再鼎医药(09688.HK)、中通快递(02057.HK)、宝尊电商(09991.HK)、万国数据(09698.HK)。
《外国公司问责法案》令港股市场受益明显
兴业证券认为,《外国公司问责法案》正式生效后,港股市场受益更明显。兴业证券认为,该法案的通过,从5月份至今市场已经充分预期,该法案未必会导致中概股的集体退市。因为美国投资者通过投资中概股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机会;
中国监管层强调应通过加强双边监管合作加以解决,特别是针对“外国发行人连续三年不能满足美国PCAOB对会计师事务所检查要求,禁止其证券在美国交易”。此外,该法案将加速中概股“两手准备、两地上市”的趋势,港股受益将更明显。港股上市流程和市场环境与美股市场更相似;外资行业准入、汇兑等方面更为宽松灵活;有利于企业后续对接国际市场。
《外国公司问责法案》主要内容
《法案》旨在对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进行修改,要求外国公司基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的规定,披露有关外国司法辖区阻止该外国企业向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PCAOB)提交材料、阻碍SEC监管的信息。
根据此前公布的法案条文,法案在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基础上针对两方面进行修改:
首先,《法案》引出了“非检查年度” (non-inspection year)的概念。发行人向SEC提交的报告中须体现,如果其在某一年度里所雇佣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外国司法辖区有办公室或者分支,或者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对其无法进行监管,那么该发行人须证明其既不属于外国政府所有,也不受外国政府控制。即使发行人向SEC提交了上述报告,该年度依然将被认定为是“非检查年度“。
第二,《法案》规定了“强制性禁止交易”的严厉后果。原则上来说,对于如果某一上市公司连续出现三次“非检查年度”,SEC应当禁止其在美国证券交易所继续交易。如果发行人能够向SEC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将聘请一家PCAOB监管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以满足SEC的监管要求,该禁令可被移除。前述禁令解除后,如果该发行人又被发现存在一个非检查年度,SEC应当恢复对其的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