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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建波(中阅资本首席经济学家、网易研究局专栏作家)
湖南蛋白固体饮料事件有了最新进展,联合调查组调查发现,涉事母婴店将“倍氨敏”蛋白固体饮料宣称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涉嫌虚假宣传,已暂停营业,将对有关当事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孙建波
如果犯罪的人明知某一行为可能伤及人命,那么,这种行为即使是简单的偷窃、卖假货,都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处以极刑。原因很简单:明知能够杀人的行为,而故意为之,即便所为私利极小,也是要按故意杀人来严惩的。
最近,就有一个“偷窃行为”,可以“故意杀人罪”判刑。针对近年来时有发生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意见,就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作出系统规定,依法惩治涉窨井盖犯罪。明确表示: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偷窃一个窨井的井盖,看起来经济利益很小,但却会导致人死亡。有人死了,就要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人不是偷井盖的人直接杀的,但偷井盖的人,不可能不知道,这样会间接导致他人死亡。
最近,保姆杀害老人的案件也浮出水面。这还不是孤案,事件一出,网络上曝出了很多保姆杀害老人的案件,为的仅仅是快速拿到一个月工资,快速拿到“压惊费”,快速拿到“后事服务费”。所为经济利益不大,但其行为,要么是直接杀人,要么是以恶毒的行为间接杀人,都是“故意杀人”。
生活中,有很多“明知会害死人的小犯罪”。对于这些“小犯罪”,如果只是小惩罚,必然不会被当回事,也必然鼓励了犯罪。因为,反反复复的小犯罪,可能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例如,卖假奶粉的人,他们欺负和利用了一些父母的无知,让孩子父母以此作为孩子的主食。但凡相信了这些饮料是奶粉的,孩子的终身健康就成了问题,与杀死孩子差异不大。对于这种销售行为,不能看作是简单的“消费欺诈”,而是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造成孩子健康终生伤害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监管上,也要拿出实实在在的措施。但凡针对婴儿的食品,必须向消费者“明示其用途”。印象中,每次从香港购买初生婴儿的奶粉的时候,只能买两罐[1]。我们去药店购买处方药的时候,需要身份证。这些政策,是值得借鉴的。建议政府针对婴儿的辅食,除配方奶粉或特殊医学配方奶粉之外的任何辅食,限购一盒。如果购买超过一盒,要提供身份证,并签字表示知晓“婴儿辅食,不能替代奶粉”。但购买超过一盒没有签字的,事后可追究商家的责任。广泛推行这样的政策,对商家来说并无不当之处,对购买者来说,也没多少麻烦。
无论是多年前的三聚氰胺事件,还是今天的饮料当作奶粉的事件,受害的都是最基层的老百姓。他们对“城里的商家”是带着仰视的目光来的,没想到却深受其害。而这些厂家或商家,如果对他们的处罚仅仅是“退一赔三”,仅仅以“消费欺诈”定罪,是远远不够的。这样明知会给消费者造成严重影响,明知会影响孩子终生健康的,应参照“偷井盖”行为的法律,根据后果的情节轻重,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理。
对婴儿辅食的销售实行实名制登记,购买者签字明确知晓“婴儿辅食,不能替代奶粉”,对不执行的商家直接除以重罚,则能防范于未然,从源头上杜绝悲剧的发生。
[1] 信息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食品及卫生局官网https://sc.isd.gov.hk/gb/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302/22/P2013022205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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