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良初(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网易研究局专栏作家)、张驰(研究生院2007级财政专业硕士研究生)
2020年是新中国历史上意义重大的一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胜之年,也是脱贫攻坚战的达标之年。但2020年也是不平凡的一年: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刚刚结束,春节来临之际,历史给予我们以新的挑战——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较于2003年的非典,此次疫情影响更大、也更为紧急。在灾难面前,全国人民团结一心,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采取了诸多积极有效的措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总体上已出现积极变化。为适应防控工作的新变化,各级财政部门应主动采取措施,一方面要继续大力保障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另一方面,要主动出台措施切实将疫情对经济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杨良初
疫情防控逐渐展现积极态势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党和政府开年面临的第一道考试。由于其爆发时间正值春节前夕,春节返乡人口的流动使得疫情蔓延态势大大加剧。同样也使得按常例本应在春节期间有巨大消费需求的服务业遭遇寒冬,对中国经济造成一定冲击。但在全国上下的共同努力下,疫情防控已经出现积极变化。新增报告病例波动下降,全国新增确诊病例数由最高时2月12日的15152例下降到2月19日的394例,新增疑似病例数由最高时2月5日的5328例下降到2月19日的1277例,降幅分别达到97.4%和76.1%;治愈出院人数较快增长,2月18日全国新增治愈人数已经首次超过新增确诊数。2月19日,除湖北外全国新增病例45例,已经连续16天下降,新增疑似病例397例,新增死亡病例6例,重症病例减少45例。
总的来看,我国总体“确诊”和“疑似”病例数已呈现下降态势,“治愈”病例数出现较明显上升,治愈人数也在持续增长当中,疫情防控成效已经逐步展现出来。但疫情防控仍面临严峻态势,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疫情蔓延已经得到逐步控制的基础上,应当适时采取相应政策措施充分应对疫情本身及疫情防控措施所带来的对我国经济的冲击。疫情对于我国经济的影响主要还是影响需求层面,具体来说主要是降低我国消费与出口需求。
消费需求方面,为防控疫情不得不采取诸如“封城”、停业等措施,虽在客观上阻隔了传染病的传播,但由于人口的流动被极大限制加上部分服务业停业休息,大大降低了消费需求。参考2019年春节期间各大行业数据:2019年春节假期,我国旅游接待总人数4.15亿人次,共实现收入5139亿元。这一收入在2020年春节受到“景区关停”政策的影响,可能遭遇大幅度下降;据商务部的有关统计,2019年春节法定休息期间(即除夕至正月初六)全国零售和餐饮企业营业总收入约为10050亿元。这一部分收入今年受“餐饮服务业停业休息”等政策的影响势必大幅缩水。
出口需求方面,由于世界卫生组织已经于2020年1月31日宣布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一决定将会对我国产品的出口产生负面影响,因为世界各国将提高我国产品进入该国的门槛,使得出口企业的压力大大增加。
总的来看,此次疫情造成的经济压力不比2003年非典疫情小,特别是对我国第一季度经济增长提出了严峻考验。同时,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更为严峻,逆全球化趋势今年以来有所抬头。再加上我国经济发展模式仍处于新旧动能转换期,改革红利尚未完全释放。为今年后几个季度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既定目标,财政部门需要充分考虑出台多种措施,既要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又要把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奋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财政政策积极发挥作用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面对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各级财政部门提高政治站位,保持“人民财政为人民”的初心使命,迅速行动起来。截至2月14日,各级财政部门共安排疫情防控资金901.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共安排252.9亿元。对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起到强有力的作用。
总的来看,财政部已出台的政策主要分为3类:一是针对疫情防控所需的物资采购,出台“绿色通道”制度;二是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出台各类财政补助政策,如联合卫健委出台“三大补助”政策;三是为疫情防控涉及的企业单位出台各类支持政策,如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为应对本次疫情,财政部门采取的政策措施存在不少亮点。一是反应更迅速及时,早在党中央1月25日开会开始全面部署疫情防控之前,1月23日财政部就联合多部门发文支持地方工作,1月29日,财政部印发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在疫情防控中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2月12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防控形势后,财政部又进一步联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和农业农村部出台系列措施;二是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当前财税政策当中除了对于疫情防控物资等设置“绿色通道”,更重要是对参与防控义务人明确表示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并给予补贴。2月11日,财政部又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联合发文强调要切实保障受疫情影响的事业单位人员,确保不影响其正常工资待遇;三是更加公开透明,财政部以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实时更新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将每一笔资金都能发挥最大效用。同时不断加强资金监管,2月17日,财政部进一步针对加强防控工作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提出要求,要求确保疫情防控资金用在实处。
不难发现,在疫情爆发蔓延的初期,财政部门的政策目标是从财力供应角度保证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一方面对于防控随需物资生产企业的生产予以支持;另一方面疏通物资流通渠道,保障物资及时送到防控前线。
为应对下阶段防控工作新变化而采取的财政政策
当前,我国整体上疫情防控工作已出现积极变化,但疫情防控仍然面临诸多压力。更为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各类企业逐步错峰进入“复工期”,疫情对于我国经济的冲击也将逐步显现。为此,财政部门应当在总结前一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新的政策,通过各种措施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同时调整疫情防控资金支出结构,对疫情严重地区、物资生产重点保障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和医疗防护人员等特定领域和人群出台专门政策,为疫情防控工作保驾护航。既要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又要把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
一是全力保障疫情防控资金供给,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坚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工作来抓”,把财政资金优先统筹用于疫情防控工作当中。首先,要充分保障相关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经费,加大对疫情严重、防控资金缺口较大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切实加强对基层财政“三保”经费的保障力度,落实好“县级为主、省级兜底”的原则。其次,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救治费用支出和疫情防控人员的津贴补助。确保人民群众不因费用问题而无法得到及时诊疗,确保各地不因资金问题而影响疫情防控开展。要进一步保证医疗人员能够得到合理补助,切实疫情防控医护人员的权益。最后,要开启科研资金拨付“绿色通道”。可以考虑由财政部门通过其他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方式拨付至具体科研承担单位,缩减资金拨付时间,确保防疫科研攻关项目及时开展。
二是加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支持力度,确保疫情严重地区防疫物资供给保障。当前,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期,物资供应是打赢防控阻击战的关键。财政部门应当联合其他部门进一步通过中央财政贴息、名单制管理等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强化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的资金支持,支持重点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全力保障防控工作所需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首先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并动态调整。其次是对名单内企业,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最后是要建立多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形成合力。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负责名单管理,央行提供专项再贷款,中央财政贴息,审计署强化监管。各环节有机衔接、高效运转,确保资金第一时间到位。
三是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减轻企业、个人负担,促进疫情防控、拉动经济增长。减税降费是积极财政政策最重要的政策之一,财政把更多资源让渡给市场主体,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培育内生动力,实现“放水养鱼”的目标。当前,为支持疫情防控,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关键是把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增值税减税等政策。例如,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财政部门还应当考虑通过降低企业社保缴费率等措施,助力除湖北以外的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防控疫情急需的医疗物资生产流通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有序复工复产,进一步确保上述产业税负明显降低。其中防控疫情急需医疗物资和设备的生产与物流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率和税负上有较大幅度降低,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税负有所降低,其他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持续发挥减税降费政策效应。
四是强化财政资金监督,既要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需求,又要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首先,财政部门联合审计部门注重加强对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监管,规范资金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明确任何地方不得擅自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其次,积极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明细账和各项物资入库登记、领用发放及使用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手续完备、凭证齐全,做到“关口前移”。最后,加强监督问效,对审计监督发现资金截留、挤占和挪用的,按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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