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三板投资者门槛全面下调 最低降至100万)
[摘要] 据了解,本次改革在充分考虑不同市场层次挂牌公司的细分特征和风险情况的基础上,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了调整。
时代周报记者 刘声
备受关注的新三板改革今日正式落地。
12月27日,全国股转公司官网连发多条业务规则,涵盖公开发行、定向发行、分层管理、股票交易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以促进投融资平衡,提高市场流动性水平。
在上述措施中,有关投资者门槛的最新规定无疑最受关注。在全国股转公司官网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中明确,全面下调新三板投资者门槛,并针对不同市场层次设置了差异化的准入条件。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的资产门槛分别降至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
与此前500万元的投资者门槛相比,这些门槛确属大降。
除准入资产进行调整外,《办法》还调整完善了资产认定标准,优化了投资者适当性持续管理。
在资产范围上,法人机构、合伙企业以实收资本、实收股本或实缴出资总额计算,自然人以开通权限前1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资产计算。将个人投资者资产标准由金融资产调整为证券资产,主要考虑是提升可操作性,防范违规开通交易权限的风险。
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上,《办法》明确主办券商结合投资者信息及其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况,及时更新评估数据库,主动调整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不再另行要求主办券商督促投资者持续符合资产标准。
证监会27日也表示,为进一步做好新三板改革投资者教育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近日以“三板新风,携手向前”为主题,组织开展新三板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引导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新三板改革的制度安排、运行机制,稳定市场预期,理性参与新三板投资。
另外,除《适当性办法》外,经过前期公开征求意见的分层管理办法、新三板股票交易规则等也发布实施。
12月27日,全国股转公司官网上一并发布的还有7项业务规则。具体包括:《分层管理办法》《股票交易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3件基本业务规则,《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2件业务细则,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件业务指南。
正式发布的《分层管理办法》和《股票交易规则》相比征求意见稿有两项重要调整:
一是适当降低精选层入层标准。本次发布实施的《分层管理办法》将精选层进入标准一的净资产收益率要求由10%调整至8%,同时为便于市场准确理解和适用规则,明确标准二营业收入增长率为“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二是股票交易规则有所调整,将精选层集合竞价收盘时间从5分钟调整为3分钟,减少不同市场之间交易制度的细节差异,便于投资者理解。另外,《股票交易规则》还明确了精选层初期实施连续竞价,后期将将适时对相关改革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进一步研究完善交易机制。
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负责人在当天的答记者问中表示,经过近七年的发展,新三板市场规模、结构和需求发生了明显变化:
一是部分挂牌公司经过培育和规范,已经成长壮大起来,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相对规范,对股权分散度和市场流动性的需求逐步提升。
二是经过新三板前期的快速发展,投资者逐步趋于理性,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不断增强。
三是在市场不断发展过程中,挂牌公司股东、投资者对股票流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与此同时,新三板制度规则体系不断完善,市场监管水平不断提升,市场风险监测、防控和处置能力逐步增强,新三板调整和优化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条件和基础已经具备。
据了解,本次改革在充分考虑不同市场层次挂牌公司的细分特征和风险情况的基础上,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了调整。
具体来看,《办法》要求,投资者申请参与精选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实缴出资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投资者申请参与创新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实缴出资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5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投资者申请参与基础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实缴出资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