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警惕!“假私募”“伪私募”背后有哪些套路?)
相关阅读
近日,中国基金业协会郑重提醒投资者警惕冒用该协会名义虚假审批私募基金违法行为。此前,该协会接到举报,有不法分子冒用协会名义和公章,虚假制作《关于准予盈圣创投5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非证券类投资基金(LOFI)注册的批复》,诱导和欺骗广大投资者。
该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扰乱了私募基金行业秩序,该协会对此违法行为予以强烈谴责,并将采取相关法律措施。
业内专家介绍,投资者在投资私募产品时应该擦亮眼睛,防止掉入“假私募”“伪私募”背后的几大圈套。
套路一,公开募集。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没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套路二,保本保息。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以投资标的大股东个人担保、投资标的关联机构担保等方式,承诺给予投资者保本、承诺给予投资者固定收益、承诺定期付息等。
套路三,名基实贷。没有主动的风险管理,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投资标的大股东或关联方溢价回购,从而达到变相从事放贷业务的目的。
套路四,未到协会备案。以私募基金名义宣传、募集,但并未到基金业协会办理产品备案手续。
8月23日,证监会发布了组织开展私募基金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的通知。证监会在通知中表示,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以及证监会持续开展检查执法活动,私募基金规范运作水平持续提升,但行业在快速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私募机构鱼目混珠、合规程度参差不齐,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部分风险个案以及非法集资的“伪私募”对行业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下一步,监管部门将曝光私募基金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使投资者掌握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等“伪私募”的区别,明晰投资者享有的合法权利义务以及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权途径。
重点打击非法集资伪私募
据了解,证监会近期以“辨真伪·识风险 做理性私募投资者”为主题,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私募基金专项教育活动,推动私募基金知识普及,强化风险警示,引导理性投资,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此次活动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广泛开展私募基金知识普及工作,使投资者了解私募基金的构成及运作,知悉合格投资者标准,识别私募基金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二是大力宣传私募基金相关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使市场各方明确私募基金各项监管要求,正确看待登记备案的性质等,增强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自觉性;三是曝光私募基金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使投资者掌握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等“伪私募”的区别,明晰投资者享有的合法权利义务以及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权途径。
近年来,监管部门和自律机构组织的专项检查和私募自查逐渐成为常态。综合来看,私募出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和信息披露三个方面。在资金募集方面的问题,一是承诺收益,二是公开宣传,三是未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在投资运作的重要环节中,部分私募存在未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违规管理私募基金等行为。信息披露也是保障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方面,但部分私募未办理基金备案以逃避监管,或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未妥善保管基金材料等。此外还存在部分从业人员没有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管理人擅自更改合同条款、内控机制不完善等需整改的行为。
如何辨明真假私募?
据了解,根据在2018年的私募基金专项检查的执法情况,监管层共对453家私募机构开展了专项检查,发现139家私募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占比达30%。基金业协会发布的今年7月私募的备案登记数据显示,截至今年7月底,私募基金总规模达到13.42万亿,登记的管理人为2.43万家,备案的基金有7.87万只,百亿私募数量达到262家。
那么,投资者该如何去辨明这些它们的真伪呢?有业内人士支招,只要牢记“私募”和“非法集资”的区别,大家就可以辨明真伪。
首先是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募集,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非法集资存在违规宣传不谈风险,未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标准,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荐产品;在互联网销售平台公开、虚假和误导宣传;将线下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对象宣传和销售等违法违规操作。而根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基金销售的对象有入门门槛,而且推荐时必须提示风险。
其次是私募有较高的资金限制。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这些投资者一般面对的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在非法集资类案件实施中,一般不会对投资者设置如此高的资金投入限制。而从曾经被处罚的案例来看,不少非法私募通常违规拆分转让,通过互联网平台拆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以“拆分私募基金收益权”等模式,将相关主体持有的私募基金份额或其他收益权转让给平台投资者。合格的投资者投资单个私募基金金额都不能低于100万元,也就是说基金公司和代销机构不能将这100万元的份额拆分销售给多人。
三是不能许诺高比例收益。投资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既然为“投资”,则必然具有风险性。投资到期或者满足一定条件后通过上市、出让、股票回购、卖出期权等方式实现资金的回转,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在签订私募股权投资合同过程中也不应有明确的还本付息或者给付确定回报的约定。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么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另外这类非法集资也不能有效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存在挪用或者侵占募集资金的情形,涉嫌欺诈。
四是人数限定严格,人数多少是区分是否属于非法集资的关键点。私募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的投资人数有着严格的限制: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数应当受《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的约束而不得超过50人,而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而言,“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也就是说,“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可最多不超过200人;超过人数限制的,都很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另外也需要关注私募产品的登记备案情况,正规的基金公司或者有销售资格的机构都是可以在监管机构查询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