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公告称,经查,华泰证券在代销“聚潮资产-中科招商新三板I期A、B专项资管计划”过程中,存在使用未经报备的宣传推介材料的情形。该行为违反《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根据彼时的推介资料,聚潮资管中科招商新三板资管计划分AB两期计划,共发行1.8亿元,于2018年1月29日到期。该资管计划由浙商基金下属机构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华泰证券为资金托管方和销售方。
而根据江苏证监局此次的行政监管措施,华泰证券并没有报备宣传推介材料。作为代销金融产品年规模过万亿的行业龙头,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失误?
这还要从华泰证券此次违规代销的产品说起——“聚潮资产-中科招商新三板I期A、B专项资管计划”,也是一款有故事的资管产品。
按照上述资管计划的发行时间,由于期限为两年,因此该资管计划应该在2018年初就向投资者到期兑付,但根据《新华报业网》报道,投资者爆料,产品去年已违约。
根据天眼查信息,在聚潮资产的对外投资中,有一笔1.77亿元的投资投向深圳中科华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该有限合伙基金的GP正是中科招商。其中,聚潮资产的持股比例达到95%,中科招商持股5%。
根据《界面》报道,该笔1.8亿的资管计划中有6030万元被中科招商投资于一个名为“恒宇55号资产管理计划”。而根据合同约定,投资范围中并没有资管计划,该项目投资到资管计划已属于超范围投资。还有投资者表示,有一笔3000万投资了一个以基金管理人李海涛个人注册为法人的网站公司,“这是一家一没实际经营,二没实际人员的空壳公司”。
而更为震惊的是,根据媒体报道,聚潮资产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对于中科招商的操作毫不知情。
据山东财经报道,聚潮资产在去年产品违约后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索要“知情权”,该仲裁在2018年9月27日开庭审理。然而据一名投资人透露,“审理没有结果,中科招商仍然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去年聚潮资产已法院申请了中科招商的财产保全。中科招商被冻结资产金额为1.26亿元,冻结期限为3年。
同样表示不知情的,还有华泰证券。
根据《新华报业网》报道,投资者在网上发布的公开信表示,在多次催讨后,华泰证券向这些投资者表示,该产品部分资金投向股权、部分投向理财产品,但对所投股权公司经营现况、财务状况以及理财资金的去向,均不清楚。
此后,投资者代表多次前往华泰询问产品清算情况,但截至2018年9月15日——最后一份公开信之前,依然没有取得进展。
另外一份向江苏证监局投诉的网贴显示,华泰证券存在损害投资者知情权之嫌。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处理与代销金融产品活动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突发事件。涉及证券公司自身责任的,应当直接处理;涉及委托人责任的,应当协助客户联系委托人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华泰证券被罚的同一时间,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通知,就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规对金融营销行为设定了九大禁令:
1.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做出为由,转移、减免其应承担的责任;
2.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
3. 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服务进行营销宣传;
4. 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
5. 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
6. 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7.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8. 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9.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通知》强调,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违反上述规定但情节轻微的,金融管理部门可对其进行约谈告诫、风险提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金融管理部门可责令其暂停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于明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金融管理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根据《龙蟠财经》报道,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指出,华泰证券违规代销资管产品被处罚,带来的影响巨大,其券商评级很可能将会因此被下调。由于降级后券商开展的业务必须和其风险管理能力匹配,华泰证券的券商评级若被下调,新业务或者业务扩张将受到限制,例如在信誉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券商的融资、发行债券等行为都会受到限制,这同样将影响到券商营业水平以及利润。此外,也会严重打击华泰证券在市场上的品牌形象。
文章数据来源:天眼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