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08-02
深证上〔2019〕44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优化互联互通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19年8月9日前反馈至本所:
电子邮箱:hyglb@szse.cn
通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
邮政编码:518038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为明确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股票纳入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以下简称港股通)股票的具体安排,持续优化完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具体说明如下:
一、 修订背景
根据2014年4月件在《实施办法》中新增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明确在联交所上市的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股票(A+H股上市公司的H股除外),除需满足现有港股通股票纳入条件外,在首次纳入时应当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一是满足稳定交易期时长,即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在香港上市时间需要符合“ 6个月+20个港股交易日” 条件;二是达到一定的市值要求,即最近183日中的港股交易日日均市值不低于港币200亿元;三是符合流动性安排,即最近183日港股总成交额不低于港币60亿元;四是满足合规要求,即股票上市后,股票发行人和不同投票权受益人未因违反企业管治、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规定,而受到联交所公开指责、其他公开制裁或者
触发不同投票权终止的情形。为保持条款清晰简洁,将原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有关纳入港股通股票除外情形的规定,另起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并对该条后的法条顺序作相应顺延,同时相应调整现有条文中引用的条文数目。
(二)部分文字表述调整
根据恒生指数公司将相关指数“ 定期调整实施日” 和“ 定期调整生效日” 更改为非同一天的规则调整,将原第五十九条“ 相关股票在定期调整实施日调入或者调出港股通股票” 中的“ 定期调整实施日” 修订为“ 定期调整生效日” 等。
(三)新增释义
为明确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纳入条件中相关指标的计算起止时间,在第一百零九条第(十三)项后增加“ 考察日” 的释义,作为第(十四)项,并对该条余项顺序作相应顺延。
2.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http://docs.static.szse.cn/www/disclosure/notice/W020190802677546407635.pdf
3.《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