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在一审宣判时曾表示服从示范性的判决,但方正科技(600601)最终还是选择了上诉。上周五,方正科技虚假陈述索赔案的二审进行了开庭,双方的矛盾焦点,主要围绕在系统性风险的扣除方面。
二审上周五开庭
2017年5月9日,方正科技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方正科技公司在2004至2015年各期年报中未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这成为投资者们的索赔依据。基于证监会的这一处罚,已有上千名投资者以公司虚假陈述导致其投资损失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2019年3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方正科技系列案的示范案件,判决方正科技应该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上海金融法院认定,方正科技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05年3月19日,揭露日为2015年11月20日,基准日为2016年1月5日。投资者在实施日到揭露日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最终受到损失的,推定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获得赔偿。部分投资者的损失或部分损失系受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应予扣除。根据法院的判决,在2005年3月19日至2015年11月19日之间买入并在2015年11月19日晚间持有至少一股方正科技的投资者可索赔,并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前期费用。
一审宣判时,方正科技的代理人曾表示,将服从示范性的判决,然而他们最终决定了进行上诉。
系统性风险扣除成矛盾焦点
周五下午的开庭过程共有两个半小时,对于一审判决中的事实部分,双方并没有异议。双方的分歧,主要围绕在系统风险问题。
一审时在损失认定的问题上,金融法院的判决采纳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损失核定意见,以第一笔有效买入后的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和投资差额,将个股均价与同期指数均值进行同步对比的方法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
此前法院判决的四名投资者中,有的投资者一分钱系统风险都没有扣除,拿到法定全额赔偿;系统性风险扣除最多的投资者,则扣除了53%系统风险。而方正科技对于系统性风险扣除比例的认定表示不服,中小投服作为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庭审时,法官询问了统计用实际成本法还是移动加权平均法的区别和优劣。“主要看股民买入的区间段来确定系统性风险扣除比例。”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告诉《金陵晚报》“易索赔”记者。
“一旦此案二审判决,后续处理速度将会快很多。”吴立骏这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