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09-28
当事人:
王真光:男,1965年2月生,登记为烟台市双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董事长、信息填报负责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的通报,私募基金管理人烟台市双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兴创投”)以公司经营不善、业绩亏损、准备注销为由拒绝山东证监局的自查通知,在山东证监局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后仍多次挂断和拒绝接听监管部门电话。同时,公司登记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更新和提交审计报告。目前双兴创投场地、人员、资料均无,已无法正常运营,不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规定。
双兴创投的上述情形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你作为公司在我会登记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本次纪律处分案的事实已经由山东证监局书面确认,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会可以根据山东证监局的核查事实直接作出纪律处分。按照《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第1条、《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6条的规定,我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将王真光加入黑名单,期限为1年。
自我会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之日起,以上人员被加入黑名单期间不得重新报名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当事人再次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需要重新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