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将虚假陈述索赔官司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后,顺灏股份(002565)的最高院再审于今年三月底开审。庭审过程中,最高院对于虚假陈述行为和投资者交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做出了有利于投资者方面的释明,而系统风险的扣除比例则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法院也尚未表态。
系统风险成再审争议焦点
2016年7月27日,顺灏股份的前身上海绿新收到了上海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两大违规事项:一是未依法披露和时任董事长王丹的资金往来;二是隐瞒了与云南中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涉及协议标的金额3.68亿元。证监会的这一处罚拉开了投资者索赔的序幕。2017年11月,上海二中院对部分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顺灏股份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法院酌情扣除股指熔断导致的系统风险损失,判决顺灏股份按认定损失的80%赔偿投资者。之后,顺灏股份针对揭露日认定、重大性、损失计算方法及赔偿责任认定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2018年3月19日,顺灏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部分案件二审判决,上海高院维持原判。对于上海高院的判决,公司依然不服,又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金陵晚报》“易索赔”频道记者了解到,最高院于今年3月底对该案进行了再审。在庭审过程中,系统风险的扣除比例则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在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和投资者交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上,上市公司方面尽管认为投资者的买卖行为与自身的虚假陈述无关,但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而最高院的法官则表示,根据相关司法精神,上市公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与自身的公告无关,投资者却不需要证明其买卖行为与虚假陈述有关。
在系统性风险的问题上,双方则争辩激烈。顺灏股份方面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某会计事务所提供的鉴定报告,认为投资者的损失主要是受到系统性风险的影响。而投资者方面则对该鉴定报告提出了强烈的质疑。理由是,该会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不包括提供系统性风险的鉴定报告,且该所的注册资本仅有10万元,在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也名不见经传。“说句不好听的,我们连这两个会计师炒没炒过股都不知道,他有什么资格来鉴定系统性风险呢?”投资者方的律师当庭表示。而最高院的法官针对上述争议有两点表态值得关注:一、2015年、2016年市场确实出现了剧烈的波动,投资者的损失有多少需要由上市公司来负责需要第三方的鉴定意见;二、对于上市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法官要求公司说明签字会计师的资历、背景,并表示希望公司能找到更权威的专家来进行论证。
诉讼时效即将到期
最高院并未当庭做出裁判,投资者后续能否获得赔偿尚存在不确定性。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案的诉讼时效即将到期,投资者如果在今年7月前仍未提起诉讼,即便未来最高院判定投资者获赔,尚未提起诉讼的投资者也将失去获赔的机会。
按照此前的法院判决,在2012年4月13日至2016年4月28日买入并持有该股至2016年4月28日的投资者可以获赔。
目前,最高院对于该案的再审仍在密集进行。根据公司4月7日晚间发布的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公司与被申请人钟小荣、赵霞、高淑兰等50人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