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针对ST慧球(600556)虚假陈述索赔案下发了三份判决书,认定三名投资者中的两名可以获赔,还有一名投资者败诉。《金陵晚报》“易索赔”记者近日看到了法院判决书的原文,发现索赔案件在二审中已出现较大变化,此前一审判决中认定的可索赔区间中,有一个区间被认为不能获赔。对于ST慧球来说,这意味着投资者索赔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将变小。
可索赔区间减少
根据证监会2017年下发的行政处罚文件,ST慧球存在隐瞒实际控制人等多项违规行为,这成为投资者后续索赔的依据。近一年来,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起诉讼的案件已有近百起。此前,南宁中院已经一审判决了部分投资者胜诉。根据法院一审的判决,ST慧球的索赔范围共有三个:1、在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9日期间买入ST慧球股票,并且在2016年1月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2、在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买入ST慧球股票,并且在2016年8月2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3、在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9月9日期间买入ST慧球股票,并且在2016年9月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然而,这一索赔范围在二审中已经发生变化。
广西高院在对投资者庄某的二审判决书中认定,2016年8月25日是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这一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因此,在2016年8月25日之后买入股票的并不具备索赔权。这意味着,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9月9日期间买入ST慧球的投资者将无法索赔。广西高院同时认为,在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买入ST慧球股票,并且在2016年8月2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至于在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9日期间买入ST慧球股票并且在2016年1月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目前已下发的二审判决书中并未涉及。
根据广西高院的这一判决结果,ST慧球的索赔范围将减少为两个:1、在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9日期间买入ST慧球股票,并且在2016年1月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2、在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买入ST慧球股票,并且在2016年8月2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符合两个范围其中之一的投资者,可索赔。
违规担保警报解除
对于ST慧球来说,广西高院的判决将降低其赔付的压力。同时,公司还有另一个更大的好消息,即违规担保带来的赔付压力已经解除警报。
ST慧球此前于2019年1月1日晚间公告,上海高院2018年12月29日对公司前期一起涉案金额达18亿元的违规担保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显示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2016年4月27日,时为ST慧球实际控制人的顾国平与上海躬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经营权和股份转让协议书》等一系列协议,上市公司则为上述系列协议出具了《担保函》。后因顾国平无法偿还债务,躬盛公司向上海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顾国平赔偿相关本金、利息及违约金,ST慧球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而上海高院认为,ST慧球为上述系列协议出具的《担保函》真实性严重存疑不能采纳,躬盛公司诉请ST慧球承担担保责任,上海高院依法不予支持。上海高院明确指出,“慧球科技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无论是依公司章程还是《公司法》,对关联担保(顾国平时任慧球科技第一大股东、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均应由股东会决议,但慧球科技股东会、董事会及对外信息披露,均未发现此担保痕迹”。
根据ST慧球此前的公告,在顾国平、鲜言控制期间,公司存在3起违规担保事项,合计涉案金额约22亿元,上述胜诉案件就是其中一起。这些违规担保的一个共同之处就是均系为关联企业或关联自然人(顾国平)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且都未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也未披露。上海高院的这一判决或许意味着,ST慧球已经卸下了违规担保带来的包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