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有金融资本新规:不只是“金融国资委”终于落地)
本文作者张晓娇、朱启兵,来自中银国际证券,原文标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点评》
《指导意见》是关于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顶层制度,预计接下来将有细则和配套文件出台。以下根据《指导文件》内容中我们认为对市场影响较大的七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考虑到这个文件的重要性,附上原文链接:http://www.xinhuanet.com/2018-07/08/c_1123095520.htm
正文:“(五)明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国有金融资本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金融资本所有权。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地方政府授权地方财政部门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级财政部门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等规定,履职尽责,保障出资人权益。”
影响:进一步加强了对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未来对国有金融资本的外部管理,不仅来自于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还包括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授权各级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决算。2017年实际GDP同比增速小幅回升至6.9%,金融业实际GDP增速维持4.5%不变;名义GDP同比增速回升至11.23%,金融业名义GDP增速回升至7.57%。我们认为在金融监管加强的背景下,预计金融业GDP增速将相较GDP增速明显回落。
正文:“(七)明晰国有金融机构的权利与责任。充分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利,赋予国有金融机构更大经营自主权和风险责任。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等规定,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绩效考核、激励约束、风险控制、利润分配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决策制度。”
影响:2018年以来虽然金融监管力度未放松,但货币政策明显边际放松,从社融的结构来看,表外融资在向表内转移,我们认为这个趋势将继续延续,未来央行可能在适当的时点继续放宽信贷额度限制。
3. 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有进有退
正文:“(四)优化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格局。统筹规划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比重,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实现战略性、安全性、效益性目标的统一。既要减少对国有金融资本的过度占用,又要确保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保持必要的控制力。对于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保持国有独资或全资的性质。对于涉及国家金融安全、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类机构,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对于在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金融机构,保持国有金融资本控制力和主导作用。对于处于竞争领域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积极引入各类资本,国有金融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稳妥推进国有金融机构混合所有制改革。”
影响:目前国有金融资本较大程度上存在于银行业,我们认为未来或出现两大趋势。一是从国内金融业的发展来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作用在上升,在经济体系内部的地位也在上升,同时考虑到未来金融体系将继续大力发展直接融资,预计国有金融资本将边际上在非银金融机构内部加大布局;二是面对国内金融行业加大对外开放的大趋势,国有金融资本有必要在重点领域加大布局,应对海外资本的冲击。
4. 严格划定国有金融资本和非金融企业的界限
正文:“(十八)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规范金融综合经营,依法合规开展股权投资,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十九)督促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风险。……规范产融结合,按照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企业,参股资金必须使用自有资金。”
影响:准确的来说,这个规定意图是防止金融风险与实体经济之间交叉蔓延,但同时历史上存在一定的遗留问题,因此我们预计这个规定的执行,或主要影响未来国有金融资本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相关业务。至于已存在的问题如何解决,预计将有配套细则出台。
5. 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
正文:“(二十六)加强信息披露。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完整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的总量、投向、布局、处置、收益等内容,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报告国有金融机构改革、资产监管、风险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国有金融资本情况要全口径向党中央报告,并按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情况,具体报告责任由财政部承担。各级财政部门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当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金融资本状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影响:我们认为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一定程度上与央行的MPA考核较为类似,但不同的是,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制度的汇报对象包括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且具体报告责任由财政部承担。我们认为这或许意味着在传统的一行两会金融监管体制之外,针对国有金融资本的监管增加了一条汇报途径。
6. 完善和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各项配套政策
正文: “(二十三)加强法治建设。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加快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明确授权经营体制,为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机制夯实法律基础。研究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明确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完善和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各项配套政策。”
影响:从《指导意见》的表述来看,预计还将有相关法律法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等配套政策出台,预计对国有金融资本的监管将随着配套制度的出台逐步收紧。
7. 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整体改制上市
正文:“(十五)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大国有金融机构公司制改革力度,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整体改制上市。推进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稳步实施公司制改革。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影响:目前已上市的国有金融机构在金融系统中的体量占比较大,但数量占比仍较小,推动国有金融机构整体上市仍将是未来长期的发展目标。但考虑到当前资本市场的内外部环境,我们认为短期内对市场影响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