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股东诉万科案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上诉请求被驳回)
网易财经3月23日讯 网易财经获悉,小股东诉万科案在3月23日作出二审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股东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原判。二审法院认为,2017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据此,二审法院主要审查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并无不妥。另外,交易内容已被终止,上诉人要求撤销的决议已无实际的诉争意义,故法院不予支持。
2016年6月17日下午,万科公司举行了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在会上,讨论并“通过”了《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其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十二项议案。会议应到董事11名,亲自出席及授权出席董事11名。
会中,独立董事张利平以其本人任职的美国黑石集团正在与万科公司洽售在中国的一个大型商业物业项目,带来潜在的关联与利益冲突,存在关联关系为由,申明回避表决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十二项议案的事件。由于独立董事张利平先生的回避表决,导致表决议案的基数由11人变成10人,全部十二项议案都在7:3的情形下得以通过。
此事在当时引发舆论关注,表决结果的有效性,相关程序恰当性等都被讨论。
2016年7月5日,两位万科小股东委托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等律师联合代理起诉万科公司。两案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撤销2016年6月17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十二项董事会决议。
2016年12月12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进行庭审,法庭辩论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万科独立董事张利平提出回避请求,事实与理由是否存在?2.张利平参会时是否具备独立董事资格?3.张利平作为独立董事提出回避后,董事会对于原定预案的表决程序有否瑕疵?
在该两案举证期内,原告方曾提出三个申请即申请全体与会董事出庭作证、申请被告提供2016年6月17日董事会记录、申请选任专家陪审员,被告万科公司也提曾出两份要求两位原告分别提供6亿元诉讼担保金的《申请书》,合计担保金总额为12亿元。除调取董事会会议记录一项外,其余请求均被法院驳回。
2017年3月24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股东的诉讼请求。关于张利平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问题,法院认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关于张利平申请回避表决的事实理由是否存在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只是商业判断,只需公司管理人员决定,无需司法审查;关于张利平提出回避表决后是否需要通过正式程序来审查并认定其可以回避表决的问题,法院认为,应当由公司自行决定。关于表决程序中涉案董事会会议的计票方式是否合法问题,法院认为,依照公司章程,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董事会可以不将关联董事计入法定表决人数中,而且,有关董事会决议所涉及的交易内容已经终止,原告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已无实际的诉争意义。
此后,原告及代理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7月18日深圳中院进行了二审庭审。3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原告股东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网易财经 马莉bjmali1@corp.neteas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