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立场,在认真审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航新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Magnetic MRO AS(Magnetic飞机维修有限公司,简称“MMRO”) 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及相关交易协议等文件资料并听取公司对本次交易的说明后,现就估值机构的独立性、本次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等估值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重组聘请的估值机构北京中天衡平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业务资格。除业务关系外,北京中天衡平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经办估值人员与公司、标的公司及其股东均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估值机构和估值人员所设定的估值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及准则,符合估值对象的实际情况,估值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估值机构在估值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估值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估值方法,估值方法选用恰当,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相关性一致。
4、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价格乃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了多方面的影响因素,通过谈判确定,根据交易对价与估值机构出具的估值之间的比较分析,本次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及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字:
施鼎豪 黄瑞旺
谢军 肖健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