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24 证券简称:宁波富达 公告编号:临2018-005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控股子公司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宁海宁房置业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2017)浙02终审434号《行政裁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海宁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海宁房”)为诉讼案件的原告。
涉案的金额:1,779,095,392.5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在宁海宁房收到一审判决时,公司已根据谨慎性原则在2017年底相应计提了减值准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临2017-027号、2018-002号公告。
2018年3月2日,宁海宁房收到宁波中院(2017)浙02终审434号《行政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宁海宁房因与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8日向鄞州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同日收到鄞州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临2016-010号公告。
2017年9月4日,宁海宁房收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鄞州法院”)(2016)浙0212行初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宁海宁房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37277元,由原告宁海宁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临2017-027号公告。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宁海宁房不服判决依法进行了上诉。
二、本次诉讼的二审裁定情况
2018年3月2日,宁海宁房收到宁波中院(2017)浙02终审434号《行政裁定书》,宁波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行初35号行政判决;二、驳回上诉人宁海宁房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裁定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浙02行终434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在宁海宁房收到一审判决时,公司已根据谨慎性原则在2017年底相应计提了减值准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临2017-027号、2018-002号公告。
目前,公司正向相关法律专家咨询,研究下一步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根据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6 日
备查文件
(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终审434号《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