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18-019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14日以书面及通讯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召开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18年2月28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小军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核,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公司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同意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本次发行的证券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9,000万元(含39,000万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超过每年2%,具体每一年度的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8、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股权激励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除外)、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11、赎回条款
公司拟行使赎回权时,需将行使赎回权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但公司章程或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除外。公司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将在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赎回公告将载明赎回的条件、程序、价格、付款方法、起止时间等内容。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面值的10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债券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附加回售权,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有当期股利,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向公司原A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具体优先配售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 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 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③ 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⑤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 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 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 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 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 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 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 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③ 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和业绩承诺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 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⑤ 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⑥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⑦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 公司董事会;
②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③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提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通知。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方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9,000.00万元(含),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的投资:
单位:万元
■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为满足项目开展需要,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募投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募投项目的投资额等具体使用安排。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18、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债采用股份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共同控制人万锋、钟小平作为出质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万锋、钟小平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或者购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即视同认可并接受本次可转债的担保方式,授权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代为行使担保权益。出质人万锋、钟小平与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署《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股份质押合同》:
(1)质押担保的主债权及法律关系
质押担保的债权为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90亿元(含3.90亿元)的可转债。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全体债券持有人为募集说明书项下的债权人及股份质押担保合同项下质押权益的受益人,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质权人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行使相关质押权益。
股权质押担保合同所述的质押权益,是指在债务人不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支付本期可转债的利息或兑付本期可转债的本金时,债券持有人享有就股份质押担保合同项下的质押股票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不意味着其对本期可转债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承担任何担保或者赔偿责任。
(2)质押资产
出质人万锋、钟小平将其持有的部分同兴达人民币普通股出质给质权人,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提供质押担保。
初始质押的同兴达股票数量=(本次可转换债券发行规模×150%)/首次质押登记日前1交易日收盘价。不足一股按一股计算。
万锋、钟小平保证在《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股份质押合同》签署后,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置其他质押权、优先权或者其他第三方权利,未经质权人代理人书面同意,不得采取转让该质押股权或作出其他损害质权人权利的行为。
股份质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及本次可转债有效存续期间,如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包括但不限于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出质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增加的,出质人应当同比例增加质押股票数量。
在股份质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及本期可转债有效存续期间,如发行人实施现金分红的,上述质押股票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不作为股票质押担保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出质人有权领取并自由支配。
(3)质押财产价值发生变化的后续安排
① 在质权存续期内,如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质押股票的市场价值(以每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持续低于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130%,质权人代理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追加担保物,以使质押资产的价值与本期债券未偿还本息总额的比率高于150%;追加的资产限于发行人人民币普通股。
追加质押的同兴达股票数量=(当期未偿还本息总额×150%)/办理质押登记日前1交易日收盘价-追加质押前质押的股份数量。不足一股按一股计算。
在出现上述须追加担保物情形时,出质人万锋、钟小平应追加提供相应数额的同兴达人民币普通股作为质押标的,以使质押资产的价值符合上述规定。
② 若质押股票市场价值(以每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连续三十个交易日超过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200%,出质人有权请求对部分质押股票通过解除质押方式释放,但释放后的质押股票的市场价值(以办理解除质押手续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不得低于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150%。
解除质押的股份数量=解除质押前质押的股份数量-(当期未偿还本息总额×150%)/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日前1交易日收盘价。
(4)本次可转债的保证情况
为保障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权益,除提供股份质押外,万锋、钟小平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本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100%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保证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19、募集资金存管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20、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本次发行可转债发行方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议案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运用合理、可行,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审核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相关文件和相关程序的履行情况,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该报告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2017年监事会工作报告》,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对公司编制的2017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如下: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内容及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2017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法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对公司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定期报告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检查和审核,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执行情况良好,运行正常。公司监事会在审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后认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结构合理,财务状况良好,真实、客观和公正地反映了公司2017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定的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本公司《公司章程》的利润分配政策,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关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本次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7年初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未分配利润为253,066,587.92元,加上2017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49,215,405.65元,在提取盈余公积金10,730,271.67元,减去期间派发的2016年度现金分红9,600,000.00元后,2017年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381,951,721.90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01,347,96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16,107,837.44 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实际需要,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7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17年度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细致严谨,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客观、公正的,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张志刚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止。
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张志刚先生的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1。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2月28日
附件1: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张志刚:男,1981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2004-2006年任棠裕(东莞)电子有限公司品质工程师,2006-2009年任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品质主管,2009-2014年任深圳嘉泰宏集团品质经理,制造经理,业务经理等职务,2014年11月至今任职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截至目前,张志刚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400股。张志刚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