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风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吉林化纤”、“上市公司”、“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天风证券作为吉林化纤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吉林化纤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
3、法定代表人:余磊
4、保荐代表人:冯文敏、吴丽
5、联系电话:010-59833109
6、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是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000420
3、注册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九站街516-1号
4、主要办公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九站街516-1号
5、法定代表人:宋德武
6、联系人:徐建国
7、联系电话:0432—63502452
8、年报披露时间:2018年2月27日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月8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6]40号文《关于核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吉林化纤获准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276,083,500股新股,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8,75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40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共计人民币1,72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23,350,000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696,650,000.00元,上述资金于2016年4月27日到位,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6年4月28日出具了“中准验字[2016]1071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吉林化纤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监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并对公司内控制度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事项;
5、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7、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
8、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9、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10、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吉林化纤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原为黄立凡先生及朱森阳先生。
2016年7月,因工作变动的原因,朱森阳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了保证吉林化纤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天风证券决定由保荐代表人刘翀先生接替朱森阳先生担任吉林化纤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对吉林化纤的持续督导责任。本次变更后,吉林化纤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黄立凡先生及刘翀先生。
2017年8月、9月期间,因工作变动的原因,黄立凡先生及刘翀先生不再担任吉林化纤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了保证吉林化纤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天风证券决定由保荐代表人冯文敏先生及吴丽女士担任吉林化纤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对吉林化纤的持续督导责任。本次变更后,吉林化纤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冯文敏先生及吴丽女士。
2、其他重大事项
无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对吉林化纤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吉林化纤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吉林化纤提供专业意见,出具相关报告,并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包括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4月29日公告)和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2月27日公告)等,确认吉林化纤各期定期报告以及重要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时间也符合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即使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三方监管协议进行;吉林化纤的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披露及公开披露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冯文敏 吴 丽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