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18-07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 2018年 2 月 14日以书面形式送达,会议于 2018 年 2 月 26 日下午13: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凤久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监事 5 人,实到 5 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该工作报告真实、全面反映了公司监事会2017年度工作情况,没有异议,同意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审议通过《2017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该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全面反映了公司 2017年的经营状况,同意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审议通过《2017年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2017年度加快升级转型,在项目建设和质量提升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2017年公司虽实现盈利。考虑到公司受国际市场竞争加剧、国内经济增速下行压力、环保任务艰巨等因素的不确定性,并且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故考虑今年暂不做分配。
监事会对该利润分配预案表示同意,同意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审议通过《2017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该总结报告真实、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并得到了有效实施,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六)、审议通过《确认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和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均为公司正常业务经营需要;关联交易的定价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况;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占比较小,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同意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拟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中介机构,聘期为2018年一年,年度费用为人民币55万元。同意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审议通过《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所募集的资金专储于公司指定账户,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没有变更投向和用途,未发生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而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十)、审议通过《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规定,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审议了截至2017年12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监事会认为,本公司按两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方案使用了前次募集资金。本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本公司全体监事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八届二十五次董事会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王冬梅女士、魏全东先生两名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均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完全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事会对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决定聘任王冬梅女士为公司常务副经理,魏全东先生为公司副经理。表示赞同。
经审查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以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被提名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十二)、审议通过《变更注册地名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吉林市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名更改为吉林市经开区昆仑街216号,并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一并更改,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章程>修订案》。
三、备查文件
1、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0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