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26 证券简称:华西证券 公告编号:2018-004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25 号文”核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2,500万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46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4,966,500,000.00元,扣除股票发行费用人民币104,142,151.91元,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862,357,848.0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川华信验(2018)06号《验资报告》。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成都总府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成都盐市口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成都新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四川省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完成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工作。
截至2018年2月23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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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专户中存储的金额4,874,280,000.00元,包括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4,862,357,848.09元以及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11,922,151.91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前述五家银行开设专户。以上专户资金仅用于公司增加资本金,扩展相关业务,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前述五家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前述五家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曲雯婷、邵向辉可以随时到前述五家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前述五家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前述五家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前述五家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前述五家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前述五家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前述五家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前述五家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及前述五家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前述五家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前述五家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2020年12月31日)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公司、前述五家银行、中信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与农行成都总府支行、工行成都盐市口支行、建行成都新华支行、中行四川省分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及中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川华信验(2018)06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