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18-013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案件已终局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仲裁请求金额人民币192,796,988.84元及承担向涉案项目有关的分包商、供货商及其雇用的劳务人员支付工程款、货款及劳务工资,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仲裁反请求金额人民币221,360,202.13元并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仲裁结果,公司须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0,410,435.26元,该项仲裁的执行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一、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近日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发出的《裁决书》((2013)杭仲裁字第387号)。本次仲裁申请人及被反申请人为: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简称“新昌营造”),被申请人及反申请人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建工”“本公司”)。仲裁机构:杭州仲裁委员会。
本次仲裁涉案项目为华为杭州二期生产基地项目,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高科技园。本公司于2011年与新昌营造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本公司为华为杭州二期生产基地项目部分设施提供建造服务。目前该工程已经竣工,在双方就服务和费用存在较大争议情况下,新昌营造提请仲裁(相关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2月25日披露的2014-004号公告)。针对本项仲裁申请,本公司提请仲裁反请求(相关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3月6日披露的2014-008号公告)。
二、案件裁决情况
(一)仲裁申请及反请求内容
在本公司与新昌营造就涉案项目的服务和费用存在较大争议情况下,新昌营造提请仲裁,请求裁决在工程协议总价中扣除未实施部分工程价款、由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垫付款、未完工程管理费及违约金等,相关金额共计192,796,988.84元以及由被申请方承担向涉案项目有关的其他分包商、供货商及其雇用的劳务人员支付工程款、货款及劳务工资,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本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要求裁决新昌营造支付公司合作协议价款、工程开办费、相关损失及利息、律师代理费共计221,360,202.13元及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二)本次裁决情况
根据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本案做主要裁决如下:
1、确认申请人有权在协议总价款中扣除被申请人未实施的部分工作之相应价款人民币7,149,472元;
2、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因被申请人未完成属于其应负责的工作而使申请人额外支出的款项人民币27,330,169.98元;认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人民币427,328.32元;
3、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替被申请人垫付的款项人民币79,783,100.83元,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人民币1,014,002.48元。
4、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水电费共计人民币2,221,165.42元。
5、被反申请人(申请人)应向反申请人(被申请人)支付尚欠的合作协议价款人民币74,305,683.53元;
6、被反申请人(申请人)应向反申请人(被申请人)支付施工开办费人民币27,525,087.12元;
7、被反申请人(申请人)应向反申请人(被申请人)赔偿损失人民币509,604元;
8、被反申请人(申请人)应向反申请人(被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5,299,627.12元;
9、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10、驳回反申请人(被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上述裁决,申请人仲裁请求,仲裁庭支持金额总计人民币117,925,239.03元,被申请人仲裁反请求,仲裁庭支持金额总计为人民币107,640,001.77元,两相抵扣,被申请人尚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0,285,237.26元;
11、本案双方在预交款抵扣后还应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鉴定费在人民币125,198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做出之日生效。
三、本次仲裁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仲裁结果,公司须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0,410,435.26元,该项仲裁的执行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四、备查文件
1、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