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7 证券简称: 宜昌交运 公告编号:2018-013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2月12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2月11日-2018年2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2月12日9:30-11:30及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2月11日15:00至2018年2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5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鲍希安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9名,代表股份63,575,476股,占公司总股本185,126,223股的34.341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63,565,5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336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小组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名,代表股份9,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5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3名,代表股份259,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404%。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选举江永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63,575,4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江永先生简历详见2018年1月26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575,4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董事会议事规则(2017年12月)》详见2017年12月30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575,4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7年12月)》详见2017年12月30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于江南律师、李靖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