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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我们对该项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同意将该关联交易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2、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长春公司资金周转需求,贷款利率参考了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水平,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关于向控股股东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借款额度的议案》。
独立董事签字:
胡 智______ 周德元_______ 周 展______________
二○一八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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