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8-015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累计涉及诉讼本金:合计约1.67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市中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主要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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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万某峰诉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万某峰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颜静刚(被告五)、梁秀红(被告六)、崔之火(被告七)、朱士民(被告八)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各方签订了相关《借款暨担保合同》及《保证合同》,并向约定账户发放了相应借款。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借贷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9,999,99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9,999,99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应从计算至借款本金和利息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对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二)万某志诉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万某志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四)、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五)、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六)、颜静刚(被告七)、朱士民(被告八)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各方签订了相关《借款协议》及《担保保证书》,并发放了相应借款。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借贷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0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的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以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
(3)判令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对上述(1)、(2)项所列债务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八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1)至(2)项暂计为人民币40,000,000元。
(三)万某志诉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万某志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四)、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五)、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六)、颜静刚(被告七)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各方签订了相关《借款协议》及《担保保证书》,并发放了相应借款。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借贷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的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
(3)判令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上述(1)、(2)项所列债务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七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1)至(2)项暂计为人民币10,000,000元。
(四)李某升诉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李某升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颜静刚(被告四)、朱士民(被告五)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月3日,原告与被告各方签订了相关《借款协议》及《担保保证书》,并向约定账户发放了相应借款。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借贷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7,5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7,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应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和利息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五)万某云诉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万某云
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二)、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颜静刚(被告五)、蔡彩莲(被告六)、朱士民(被告七)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各方签订了相关《借款协议书》及《担保函》,并向约定账户发放了相应借款。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借贷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9,5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9,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应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和利息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经公司内部核查,公司与万某峰、万某志、李某升、万某云之间不存在上述借款事项。公司将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对上述诉讼事项,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目前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