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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审阅了《关于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听取公司对该项议案的情况介绍、查看相关资料文件和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必要沟通,现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与山东地矿租赁有限公司是关联方,公司子公司拟与山东地矿租赁有限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属于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属于合理的交易行为,交易条款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我们同意将《关于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8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陈志军 王 爱 王乐锦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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