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38 证券简称:泰晶科技 公告编号:2018-004
债券代码:113503 债券简称:泰晶转债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导致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影响公司损益、总资产和净资产等且不涉及对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印发并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印发并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财会[2017]15号),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准则规定,公司拟执行新的企业会计政策。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为了执行上述会计政策规定而进行调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2018年1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导致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的日期
以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7]13号、财会[2017]15号通知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其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执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三)变更后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2017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2017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财务报表列报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将与日常活动有关且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单独列报,该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2、除上述事项外,其他因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产生影响,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要求进行的调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系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准则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