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将在全国推开)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下称《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去年11月初,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率先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目前,三个省市的试点任务已全面完成。
今年1月的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报告指出:“为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做好组织机构、干部人事、法律法规准备”。
这意味着,到明年,国家和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有望完成组建。
“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特别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了实效,让我们对法治建设充满了信心。”中央党校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主任王勇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专家指出,下一步,人员转隶后新组建的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内部磨合、监察措施的使用规则完善、监察委与司法机关的配合衔接等工作仍需进行探索。
北京市的监察对象增加78.7万人
今年1月18日,全国首个监察委员会——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成立。到3月30日,山西成为首个建立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的试点省份。到4月底和6月,浙江省、北京市也先后完成三级监察委的组建。
作为新的反腐败机构,监察委员会涉及多个反腐败职能机构的整合和人员的转隶。
改革试点方案明确:将试点地区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山西省检察系统反贪、反渎及职务犯罪预防三部门共划转编制2224个,实际转隶1884人。浙江省三级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等部门共转隶1645名干部。而“由于指定管辖案件较多,北京市检察院下辖四个分院。在试点三省市中,北京市监委机关转隶干部的数量是最多的”。
在试点中,三个试点的省(市)级监察委的纪检监察室中,执纪审查和执纪监督职责均分设。
比如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机关17个纪检监察室中,8个室负责执纪监督,8个室负责执纪审查。山西省10个纪检监察室中,1至8室为执纪监督部门,9至10室为执纪审查部门。浙江省13个纪检监察室中,7个为执纪监督部门,6个为执纪审查部门。
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机关还有一个特殊的纪检监察室——负责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第十七纪检监察室。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因此,监察委的监察对象覆盖到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
北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张硕辅10月19日介绍,全市对监察对象进行了摸底和登记,确认总人数为99.7万人,比改革前增加了78.7万人。
监察委与司法机关的
协调衔接
今年2月,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的检察官邱鹏程转隶进入当地监察委,尽管从事的还是反腐败工作,但明显感受到了“司法”与“执纪”的不同。
在接到一封对一名村干部的匿名举报信后,邱鹏程起初觉得举报内容很笼统,按照以往经验,主观上认为价值不高,但在科室主任“不能凭着先入为主的印象开展工作”的提醒下,他们经过调查核实了举报内容。
在如何问责时,邱鹏程初拟了一个“上不封顶,以儆效尤”的处理办法,但区纪委常委会经过讨论,决定以第二种形态进行处理。这让他感到,纪委不等同于党内的“公检法”,监督执纪问责是政治工作,应当体现思想政治水平。
这意味着在完成机构和人员整合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仍需深化,以提高监察措施的效能和加强反腐合力。
中央纪委副书记肖培在解读十九大报告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三个试点的12项调查措施中,第一类是现行的行政监察法中规定的监察机关的调查手段和权限,包括查询、复制、冻结、扣留、封存等手段。“未来要把它修改完善为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这样一些手段。”肖培说。
第二类是纪委实际使用的谈话、询问等措施,将被确定为法定权限,写入法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12项措施中的“留置”,是指对违法违纪嫌疑人留置讯问,这是一种兼具强制措施性质和调查取证措施性质的国家监察手段。这一手段的具体运作方式和程序,特别是留置的时间限制,还有待国家监察法作出具体规定。
中办近日印发的《方案》还指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
监察委办理的案件如何与司法机关衔接还需要更多案件磨合。在今年4月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一起案件中,嫌疑人被逮捕后,其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山西省则规定,对监察委移送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监察委补充调查,并拥有决定不起诉的权力。
姜明安认为,对于国家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对于二者的联系与区别,国家监察法立法也必须对之明晰化。例如,调查权与侦查权究竟有何区别,留置与刑事拘留究竟有何区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