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0日至31日,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主办、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承办的第六届“中国竞争政策论坛”在上海隆重举行。本届论坛的主题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竞争政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史际春
“数字经济、大数据与竞争政策(第一部分)”议题的研讨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史际春主持。
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教授Christopher Yoo
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教授Christopher Yoo就互联网平台与市场支配地位的关系发表了如下见解。第一,互联网平台基于以下因素创造价值:平台拥有统一的规则,平台减少了信息和交易成本,平台使得平行创新得以实现,平台简化了测试和整合程序。第二,互补性市场因平台受益匪浅。第三,网络外部性并不总是导致锁定效应:动态竞争使得市场进入成为可能。第四,互联网平台经济的一个特征是参与者众多,增长速度很快,价值比较多元化,这为不同的经营者提供了不同的创业机会。第五,构建互联网平台需付出很多的经济成本。第六,专利和标准可以加快创新速率。第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不少可以用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则。他同时强调,竞争法应当权衡相关限制的合理性,将关注的重点放在消费者而非竞争者身上,执法机构应该根据证据做出决定,而非理论上可能性。
以下为发言文字实录:
今天我想讲讲反托拉斯与数字经济的结合,这在欧盟和其他辖区一直都是最近的热点话题。我现在也在做一些工作,把工程设计的一些原则引入反托拉斯事务中。我现在也正在和黄勇教授就此话题撰写一篇论文。所以我初步汇报一下我们的研究结果。
我们知道,其实反托拉斯平台是一个新的现象,欧洲有三个案例,Google案和安卓案等。怎样能创建统一的技术?在亚洲国家,日本和亚马逊就平台问题达成和解,另外包括印度,中国对这方面话题也谈论得很多,问题就在于平台相关的经济分析是欠缺的。很多人都觉得平台都是大型的平台,自然对消费者是不利的,或者说有一些平台是有限制性的,我们觉得它限制了竞争对手在平台当中的参与,或者说是一些APP的提供者或补充服务的提供商,他们其实也有很多的限制,这也是伤及消费者利益的。平台需要一定的规模才能给消费者带来服务。
优内克斯本来是公开的平台,但规模太小,后来就倒了。我们只有很少的大型平台,只有平台集聚比较大的价值才能使消费者满意。第二是所有平台必须要有规则,基于平台我们第三方可以提供自己的一些应用。第三方的环境能够利用平台提供的机会,前提是你必须有一定的规则,关键就是要去实现平台能够带来的机会,带来最大的价值。到最后你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才能够让这一切交易实现。
大家经常忘记,平台创造价值是对于应用的提供上,对于大众来写一个APP。其实他们的目的就是APP在任何地方都可以用,这样你必须要有一定平台的规模,还有统一性,这样才能够让第三方开发者针对客户和中小企业去写APP。除此之外,平台是业务组织的另外一个方式。早些时候我们觉得一个公司必须要运营软件的各个方面,平台允许小的公司能够以不同部分为重点参与到生态系统当中。为了要这样做,你必须要有一个规则,否则到最后,APP肯定会很容易失败。
同时平台也能够允许平行创新,你对每一个组成部分可以选择最好的,你不需要去不同的地方买不同的成分,你在一个平台上可以做一个很好的整合,把最好的部分锁在一起。
我们看到平台的投资是不足的,我们看到一个操作系统对APP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但斯坦福的一位教授引领了通用技术的概念,系统上来说,通用技术对其他公司带来很多的帮助,但通用公司自己受益是过少的。总的来说投资是不足的,所以平台创新是缺乏足够驱动力的,或者说是欠缺这方面的鼓励。同时很多时候,平台的规模是来自于赢者通吃规则。如果你去读理论文献,一旦平台树立了,之后你很难取代他们。他们寿命是非常长的,很久之后才会被新的技术所取代。有时候平台的存在,因为网络效应,到最后向这方面的发展,会在一段时间趋于静止。
理论上也有一个很模糊的问题,平台往往趋于被锁定的趋势,我觉得有必要研究一个问题。即使网络有锁定的趋势,但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之下,很多自营领域在平台上可以做很多的事情。比如多平台接入,微软有一个浏览器,你肯定知道,我们有很多浏览器可以选择,如果你同时可以参与到很多市场,你就不是赢者通吃了,你可以在很多市场当中进行经营,去努力。同时网关也是非常相似的概念。
我们应对这样判例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注意到这样市场的特别性。你要去理解一个环境,你必须了解APP提供商他们所要遵守的架构,平台往往会有一个固定的架构,允许有特定的服务,第三方必须理解这个机构。有时候第三方想修改架构,使这个APP能够在他们的平台上运行,但他们修改之后发现APP很容易失败。所以这是平台这个环境的特别之处。
还有一些自由平台,很多人认为自由平台是坏东西,我们意识到竞争法可以开发出很多有利的工具,但有一个原则不能违背,很多时候自由平台是可以促进创新的。我可以给大家举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来自操作系统。一共有三个开源平台,我主要讲讲第一个,Unix在ATMT和伯克利之间合作完成的,有20个归到2个集合当中,因此在Unix体系下面有5大品牌,当时APP程序写手停止使用Unix系统来进行书写,因此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来说明Unix太过分散或太过支离破碎,因此最后就崩溃了。
开源平台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本身他是有一些矛盾的,开源意味着全盘自由化,平台就是一个僵化的体系,是有条有理的结构。本身就是一个自有矛盾的词条,在开源平台上我们也有条条框框的限制,而且我们必须要对相关条线进行思考,使最终客户受益。这样就能够体会到增长带来的好处。
大部分操作平台、开源平台对政府的管理来说非常重要,要维持管理的一贯性,但他们其中也有一些独裁性。比如说平台所有者往往会选择去到这个方向或那个方向,平台所有者本身就变成一个独裁体。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总结,如果平台创造价值的话是基于规模经济的,如果你是一个APP写手,你必须要来知道你相应的结构是什么,这样才能够把它们串联起来。并且在自由以及改变之间应该是有平衡的,竞争法不是说这样做是错的,我们必须用传统的方式和分析来知道,什么样的限制是不好的,什么样的限制是有助于发展的。事实上大部分的发展,我们都必须要来分析,什么样的东西对最终的消费者好,而不是对竞争者有什么好处。我们所需要的是真正的数据和信息,因为我们理论的假说其实不能够给我们带来最终的结果。因此我们必须要一以贯之地结合信息和数据,再用我们的假说结合起来,看是否能够印证。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