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医务人员主动索取商业贿赂 给予解聘)
中国网财经9月15日讯 近日,上海卫计委连发《加强药品使用信息系统规范管理》、《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三个文件,进一步规范医药营销行为。
《加强药品使用信息系统规范管理》中对岗位管理、使用权限管理、运维权限管理、痕迹管理、网络管理、监控管理、保密管理、数据管理、数据服务、机构用药监控、行业药品监控、数据质量、电子签名等13方面做出了具体措施规定。
《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对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行为做出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三定一有”(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记录)的规定,完善并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接待流程。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不正当利益。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或者2次以上收受商业贿赂的或者主动索取商业贿赂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解聘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