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8月19日讯 8月19日,在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上,中国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就基金法与推动资管行业健康发展发表看法。他呼吁,尽快出台《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厘清私募基金的本质与边界,明确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的信托义务要求。
洪磊指出,在私募基金纳入《基金法》统一规范后,私募基金走上了蓬勃发展的道路,但也存在对私募基金的受托责任主体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基金法》附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其含义是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适用《基金法》,但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的受托责任主体在实践中并不容易界定清楚。
“对于契约型基金来说,承担受托责任的主体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分别履行管理职责和托管职责。对于公司型基金,其受托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公司的董事会还是董事会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对于合伙型基金,其受托责任的主体是否是普通合伙人?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托管职责如何实现?”提到私募行业管理问题时,洪磊如是表示。
他还指出,受托责任主体问题延展开,还涉及更多问题,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在合伙型基金中充当普通合伙人?员工跟投如何规范?上述问题与登记备案、自律执纪等实践操作密切相关,但是由于缺少广泛共识,行业机构和自律部门均面临比较大的困扰。
在促进资管行业健康发展的背景下,洪磊呼吁,尽快出台《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厘清私募基金的本质与边界,明确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的信托义务要求。一方面,要明确私募基金的受托管理本质与边界,无论何种组织形式,都要明确非公开募集、组合投资和风险自担等基本属性,遏制资金池、杠杆嵌套、影子银行、刚性兑付等违背资产管理本质的活动化身为基金,减少监管规则和产品属性不匹配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要将《基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细化为具体规则,明确三种组织形式的基金如何落实受托责任,对契约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的管理人职责、资金托管(保管)职责作出具体安排,明确募集职责、投资顾问职责、托管与保管职责等核心性信托义务的承担主体、履行机制与监督要求,将《基金法》关于私募基金的本质性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