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山证券因北极皓天承兑违约被告上法庭)
中国网财经7月26日讯 锦龙股份今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收到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快递送达的《传票》等法律文件。
公告显示,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北极皓天、中海信达南京分公司、中海信达及中山证券作为共同被告,以嘉实资本作为第三人,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于2017年6月23日向宜兴法院提起诉讼。宜兴法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且定于2017年8月16日开庭审理。
根据诉讼,中金创新要求北极皓天立即向其支付债券本金2,700万元、利息人民币594万元(按约定年利率11%计算)、违约金人民币385.4万元(按逾期本息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全部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3月31日),共计人民币3679.4万元。
锦龙股份表示,若法院最终裁决中山证券需对北极皓天承兑违约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中山证券将可能按中金创新的诉请承担赔偿责任。据了解,锦龙股份2017年一季度净利润7297万元,若中山证券需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可能会对2017年度的经营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至于纠纷的起因,公告显示,2013年9月,中山证券作为独家主承销商承销北极皓天发行的债券代码为“125147.SH”、简称为“13北皓天”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备案金额为10,000万元,实际发行金额为9,400万元。本次债券由中海信达授权中海信达南京分公司出具《担保函》,对债券本息等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其中,嘉实资本认购了人民币2,700万元面值的“13北皓天”私募债,协议约定债券期限为2+1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11%;债券起息日为2013年9月11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债券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第三年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3北皓天”私募债发行之后,北极皓天于2014年9月支付了第一年利息,2015年利息及2016年本息均未支付,本次债券已于2016年9月9日到期。中海信达和中海信达南京分公司均未对本次债券履行担保义务。
根据中金创新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显示:2016年6月27日,中金创新与嘉实资本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由中金创新以人民币2,635万元的价格受让嘉实资本持有的上述债券面值为人民币2,700万元的“13北皓天”私募债,中金创新于2016年6月28日向嘉实资本支付了全额受让款。嘉实资本于2016年7月1日向北极皓天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马支行发出债权转让的《告知函》。
2016年9月23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马支行召集“13北皓天”私募债债券持有人会议。截至会议日,“13北皓天”私募债全部三家持有人中,已有两家与北极皓天就债券的本息债权达成转股协议,中金创新未接受债转股安排。
2017年6月23日,中金创新作为原告向宜兴法院提起诉讼,向四被告主张上述债券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用等共计人民币37,093,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