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还没实际收楼就要交物业费,是否合理?)
读者张先生来信问:我在售楼处买房后,开发商还未收到按揭回款,就给我发了收楼通知书,结果到了收楼日期,开发商还是没有收到按揭回款。开发商告知需等按揭回款后才能收楼,并且物业费需要从开发商通知的收楼日期开始缴纳,我对此有异议,认为应该从按揭回款日期开始缴纳物业费。请问我认为的是否正确,如果正确,我应该如何去与开发商或物业沟通。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子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考虑到物业服务费一般都是以月为单位交纳的,而在实践中一般是以购房者实际收房之次月开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比较普遍。
另外,如果业主从开发商处接收房屋时起,业主就对房屋有实际占有、使用的权利,并享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至于业主由于某种原因未实际居住,则不影响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
由于你并未提及是否与物业服务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所以暂时无从判断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的起始收取时间,建议你查看,你与物业服务方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收费起始时间的条款。如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鉴于开发商虽然通知你收楼,但你实际上并未收楼且并未收楼的原因并非你所造成的实际情况,开发商要求你自通知收楼之日起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建议你与开发商或物业服务方友好协商,依据法律规定完善或补正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收费的起始时间。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时报法律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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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嘉宾
林子俊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