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合规负责人异议权有利于完善资管行业合规体系)
业内人士表示,未来合规负责人将敢于提出合规异议,获得与监管层法定的、固定的沟通渠道。
6月9日,证监会发布第133号主席令《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提升证券基金机构对合规的重视程度,厘清各方合规职责,督促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合规负责人在合规管理上发挥合力。
《办法》是由《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合并升级而成。作为参与《办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起草过程的机构,银华基金督察长杨文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对完善整个资管行业合规体系,以及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赋予合规负责人异议权
杨文辉认为,《办法》通过明晰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等各方职责,提高合规履职保障,加大违法违规追责力度等措施,致力于切实提升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持续增强公司自我约束力,对于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杨文辉对《办法》第二十七条印象深刻,他认为这条对行业影响比较大。第二十七条规定,合规部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对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合规负责人所占权重应当超过50%。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制度,不得采取其他部门评价、以业务部门的经营业绩为依据等不利于合规独立性的考核方式。
“以证监会令的形式,要求经营机构对合规队伍进行独立、不与经营业绩挂钩的考核,从制度上保障合规工作独立性、权威性,加强了合规工作人员履职保障,对提高合规部门与合规人员在经营机构的地位和工作积极性,促使行业形成卓有成效的自我约束机制,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杨文辉强调。
此外,第二十七条还要求经营机构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当就其履职情况及考核意见书面征求辖区证监局意见,证监局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建议董事会调整考核结果。
杨文辉认为,此规定有利于合规负责人在履职过程中敢于提出合规异议,并且使监管机构与经营机构关于合规负责人的履职情况有了一个法定的、固定的沟通渠道。
机构开始优化合规体制机制
作为行业从业者,杨文辉向记者坦言,“证券基金行业在现阶段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如全员合规意识不足、合规人员履职保障不足、合规问题追责力度不够等,《办法》都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措施。
杨文辉以基金行业为例介绍说,我国基金行业发展十多年来,基金机构对合规的要求相对简单。但近几年,随着行业发展,跨部门、跨市场、跨机构的金融创新爆发式增长,基金行业自身也不断开展机构、产品及业务创新,风险的隐蔽性、复杂性、传染性日益增强,对基金公司的合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目前,一些证券基金机构已经开始重构合规部门机构以及协调机制。据杨文辉透露,早在去年12月份《办法》征求意见稿期间,银华基金便开始着手从部门设置、人员配备、考核机制、与其他部门的协作机制等方面进行全面优化的准备。
“作为行业成立较早、规模较大的公司,一直高度重视合规工作,跟踪监管动态。”杨文辉表示,现在《办法》出台,银华基金拟对全公司员工进行培训,据此《办法》对公司的制度进行全面修改和完善,优化合规体制和机制。
谈及如何平衡合规与创新的关系,杨文辉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合规可能限制了一些创新,也增加了一些创新的成本,但是二者并不矛盾。首先,合规是创新的重要保障,合规是创新能够顺利实施并且产生正面效应的最重要的保障;第二,创新必须是合规的创新,创新必须在合规的框架下进行,不合规的创新就是伪创新,只有建立在合规基础上的创新,才是名副其实的创新;第三,创新也包括合规的创新,合规创新也是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如大数据、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的发展,也给我们的合规工作增添了新的内容,合规也需要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