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遇不可抗力旅行社免责?不合理!)
6月5日,广东省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15条旅游类、房地产类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记者获悉,省工商局组织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了为期7个月的旅游类、房地产类合同格式条款整治行动,行动中收集到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涉嫌违法内容,主要体现在旅游和房地产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或加重合同相对方的责任,以及排除合同相对方知情权和解除合同的权利等情形。
经省工商局合同监管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省工商局将旅游类、房地产类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及点评意见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提升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规范旅游、房地产行业合同使用。
同时,省工商局组织全省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行政指导,督促相关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规范,修订不公平格式条款。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或已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予以查处,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个案,在一份《旅游合同》中,有条款内容: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对此,省工商局表示,《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分别对因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即使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根据不同的情况,旅行社可能承担与其行为相应的责任。而该条款笼统约定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涉嫌免除旅行社法定义务,排除游客权利。
编辑点评:现实生活中,旅游合同里不少条款,往往只规定了游客单方面的责任,而免除了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责任,很明显属于“霸王条款”。尤其是“不可抗力”一词,已然滥用。要知道,不可抗力可不是推脱责任的借口。发生不可抗力后,及时有效为消费者做好服务,才是旅行社应尽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