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孩子夏令营打球受伤,机构担责五成)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罗文君) 暑期将近,又到各类培训班、夏令营的报名旺季。家长们要注意了,记者昨日从天河法院获悉,该院近年受理的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教育培训意外受伤引发的健康权纠纷屡有发生,责任承担更是成为家长和教育培训机构的争议焦点,广大家长在为小孩选择培训班时,一定要多留心、多叮嘱。
案例1
训练篮球时被踩伤
培训机构担责50%
2014年,初二学生小成(化名)放暑假时,家人为其报名参加了全封闭的中学夏令营听力口语集训营。报名时,报名表及课程表上均无体育活动内容,只是在报名须知中列明第二兴趣课堂包括英语篮球训练课等4种课程。结果小成在参加夏令营篮球训练课期间,不慎被他人踩到脚导致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培训组织机构为小成先行垫付了2.4万元。事后,小成将培训机构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夏令营活动内容应为家长与培训机构在开课前协商一致确定的内容,尤其参加可能影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安全的体育活动,亦应当取得监护人同意。考虑到小成已年满12周岁,是其自愿选择参与篮球活动,并在活动过程中被另一同学踩到后摔倒受伤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承担50%的责任。判决赔偿经济损失8万多元(已扣除垫付的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
案例2
遭同学排挤患病
校方须赔偿10万
14岁的小飞(化名)在某民办学校的舞蹈班就读,学习不久,家长发现其开始出现精神异常的情况,经常无故自笑。为防止被害,还伴有频繁更换手机号码、改变发型等行为,且病情逐渐加重。后经医院诊断,小飞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需长期服药进行治疗。家长细究之下,才了解到小飞除学习、舞蹈的压力,在校还经常受到同学的嘲笑和推搡,导致其心理压力较大,导致心理成疾。家长认为学校没有尽到应有的教育和管理责任,于2014年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小飞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虽然生物学因素是其发病的主要发生机制,但与同学的嘲笑、推搡事件存在因果关系,鉴定结果显示欺侮事件的参与度为20%,故学校应在其过错范围即2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小飞因精神受损导致患精神分裂症,给小飞及其家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法院最后判决,学校向小飞赔偿经济损失近5万元,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
法官提醒
家长、机构都有监管义务
学生在教育培训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是否培训机构须承担赔偿责任呢?天河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的孙玉波法官表示,教育培训机构是否承责,还要根据其过错责任具体分析。目前,与教育培训机构监管责任相关的法律条文主要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规定。学生发生意外,如果教育培训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即完全无过错的情况下,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对其已经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未能证明,也将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孙玉波法官指出,有些家长认为小孩在教育培训机构场所内受伤就一定全部由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赔偿,这是错误的观点,因为家长是小孩的法定监护人,同样承担着教育、管理的监管职责。另外,小孩根据其年龄大小,也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也需要对自身的行为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所以,法院在判断赔偿责任时,是综合评判的过程,视乎各方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赔偿责任,确保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