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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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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股票简称:上海洗霸 股票代码:603200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6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洗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王炜先生,实际控制人王炜先生、翁晖岚女士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炜先生还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公司股东王敏灵先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王敏灵先生还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3、公司股东徐爱东女士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4、公司股东上海承续、上海汇续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5、公司董事鲍松林先生、黄明先生,监事沈国平女士、吉庆霞女士,高级管理人员尹小梅女士、李财锋先生承诺: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公司股东上海联创、新疆联创、兵团联创、睿信创业承诺:

公司股东上海联创、新疆联创、兵团联创、睿信创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二、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炜先生、翁晖岚女士承诺:

“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丧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且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将存在对所持股份进行减持的可能性,但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5%。

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方式,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相关人员以现金方式或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现金红利补偿给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减持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2、公司股东王敏灵先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王敏灵先生还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3、公司股东徐爱东女士承诺:

“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将存在对所持股份进行减持的可能性。

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方式,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相关人员以现金方式或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现金红利补偿给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减持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稳定股价预案

(一)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2、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达到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情况,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股价稳定方案履行相关义务。

(二)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王炜先生、实际控制人王炜先生和翁晖岚女士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发行人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流通股份,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的30%,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若公司未来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聘任合同中明确上述承诺并要求其履行。

(四)股价稳定方案的优先顺序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一选择,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为第二选择,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选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增持的股票数量达到承诺上限后,公司股价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之条件的,则由发行人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发行人所回购的股票数量达到承诺上限后,公司股价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之条件的,则由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股票增持义务。

(五)责任追究机制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王炜先生、实际控制人王炜先生和翁晖岚女士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不参与公司当年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公司所有。

发行人未能履行回购公司股票的承诺,则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以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则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当年从公司领取薪酬的50%归公司所有。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一)相关主体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炜先生、翁晖岚女士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公告程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三)约束措施

1、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炜先生、翁晖岚女士若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还将依据公司本次首发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履行其他有关承诺。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承诺如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接受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担任保荐机构期间,本公司在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的基础上,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本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由于本公司为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会计师众华承诺如下:

“本所作为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会计师服务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本所郑重承诺:如因本所为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发行人律师金杜承诺:

“本所作为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服务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本所郑重承诺:如因本所为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六、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填补措施

(一)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即期回报分析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化学水处理营销服务及技术支持网络升级建设和水处理技术研发中心及智能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由于化学水处理营销服务及技术支持网络升级建设项目需经一定建设期方可投入运营,而智能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不直接产生业绩效益,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股东回报仍将通过现有业务产生收入和利润实现。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529万股,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843万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7,372万股,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比2016年将出现下降,即期回报存在摊薄的风险。

(二)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拟通过加强现有业务板块风险管控;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强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完善内部控制,加强成本和费用控制,切实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日常运营效率,着力提升经营业绩,积极推进公司各项业务发展,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整体盈利能力;保持稳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护股东合法利益等手段,以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但是,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相关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公司化学品营销服务及技术支持网络升级建设和水处理技术研发中心及智能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公司定位为化学水处理行业的技术服务提供商,因此完善公司整体服务水平及提升技术研发质量对公司长期盈利能力将有极其重要影响。公司董事会承诺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会按照既定计划执行募投项目的建设工作,并落实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2)积极推进各项业务发展,巩固化学水处理的市场地位

公司耕植于化学水处理行业多年,深刻意识到化学水处理市场广阔的发展空间。为此,公司将以此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为契机,同时依托扎实的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团队,努力拓展在化学水处理市场及环保相关行业的业务版图。

在工业水处理领域,公司的水处理化学品技术与服务在钢铁冷轧废水处理、连铸二冷水处理、高炉结晶器软水处理、油气田水处理、煤化工废水处理、高浓度难处理浆纸废水处理等方面已有成熟经验及领先的优势。公司的主要客户是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中国神华、中煤集团、宝钢集团、武钢集团、鞍钢集团、马钢集团、沙钢集团、金光集团等大型企业。公司凭借已有的水处理化学品技术与服务优势,已在客户中建立较高的信誉与口碑。未来三年,公司将以新产品、高技术、优方案、佳服务的理念,继续深化重点客户个性化的水处理化学品技术与服务,在石油化工、煤化工、钢铁冶金、制浆造纸、汽车制造等领域水处理中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

在民用水处理领域,公司积极响应政府构建“海绵城市”的号召,将结合公司自身技术研发能力,针对建筑物雨水利用与中水回用技术开展技术攻关,致力于成为建设环境友好型城市的倡导者和先驱者。目前公司的水处理化学品技术服务已广泛应用在民用建筑空调水处理、雨水收集、中水回用、污水处理、空调风清洁、室内空气清洁等环节。公司在上海市场占有领先优势,在北京、天津、西安、深圳、成都等大城市也具有一定市场规模。未来三年,公司将继续开拓国内一、二线城市市场。

(3)强化公司管理水平,提升日常运营效率

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未来几年内公司的资产规模、业务规模、人员规模、资金运用规模都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随着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的管理水平将面临较大的考验,尤其在公司迅速扩大经营规模后,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将进一步复杂化,在战略规划、组织设计、资源配置、营销策略、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等问题上都将面对新的挑战。另外,公司未来的迅速扩张将对高级管理人才、营销人才、研发人才和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上提出更高要求,公司需进一步提高管理应对能力,才能保持持续发展,实现业务发展目标。

(4)严格执行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回报

公司于2015年4月25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公司通过以上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同时,为更好地保障全体股东获得合理回报,提高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在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对未来的利润分配做出了进一步的安排。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则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经营模式、主要供应商及客户的构成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管理层和主要核心业务人员保持稳定,未出现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也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2017年1-3月的主要财务数据(经众华会计师审阅)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相关内容。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691号”文核准,公开发行新股1,843万股。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160号”文批准。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年6月1日

3、股票简称:上海洗霸

4、股票代码:603200

5、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7,372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843万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的1,843万股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所述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上市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Emperor Of Cleaning Hi-Tech Co., LTD.

2、发行前注册资本:5,529万元

发行后注册资本:7,372万元

3、法定代表人:王炜

4、成立日期:2011年9月28日

5、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博学路138号6幢

6、经营范围:水处理化学品及加药系统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各种水处理的化学品技术、制浆造纸化学品技术、膜技术、生化技术、运行技术的整体解决方案服务,水污染治理和水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整体解决方案服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设计运营管理技术整体解决方案服务,节能环保技术整体解决方案服务,中央空调水系统与风道技术整体解决方案服务,各种液体水处理药剂、固体水处理药剂及水处理设备的生产,设备、管线、容器清洗,合同能源管理,环保工程设计与施工,环境工程设计,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河湖整治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制浆造纸化学品、固体废弃物处理与综合利用、废气综合处理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建筑安装工程(除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范围详见许可证),化工产品(除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机电产品的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本公司主要业务为水处理业务和风管清洗业务,主要是以化学水处理技术为基础,以化学品(行业通常称为药剂)为手段,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水处理服务和风管清洗服务。

8、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发行人所处行业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行业代码N77)。

9、电话号码:021-65424668

10、传真号码:021-65446350

11、电子信箱:shech@china-xiba.com

12、互联网网址:http://www.china-xiba.com

13、董事会秘书:李财锋

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本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4名为独立董事。公司董事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超过6年。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现任董事简历如下:

1) 王炜先生:中国国籍,1964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毕业,水文水资源高级工程师,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高级工程师。先后获得2012年度上海市质量金奖、2012年度中国石油化工优秀民营企业家、第三届上海市工商业领军人物、2010年至2014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上海市“两新”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厦门市人民政府铜质奖章等荣誉。上海高新技术人才协会副理事长,上海水资源保护基金会副秘书长。历任上海洗霸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总工程师。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研究所所长。

2) 王敏灵先生:中国国籍,1961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王敏灵先生历任上海洗霸科技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上海科梦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3) 鲍松林先生:中国国籍,1957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班结业。鲍松林先生历任上海洗霸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经理、人事经理、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兼安全管理部部门总经理。

4) 黄明先生:中国国籍,1954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黄明先生历任中石化安庆石化总厂化肥厂副主任,中石化安庆石化总厂上海庆东精细化工公司副总经理,上海洗霸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钢铁事业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兼工业事业部部门总经理。

5) 韩宇泽先生:中国国籍,1964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香港科技大学EMBA,高级经济师。韩宇泽先生历任新疆昌吉市工商银行行长、书记,特变电工股份公司董事、总经理助理,上海宏联创业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邦联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兼任证券之星董事长,上海国通网络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数讯科技股份公司副董事长。现任上海永宣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合伙人、上海联创永宣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合伙人、北京京冶轴承有限公司董事、新疆泰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新疆西部牧业股份公司董事、江苏中科金龙化工有限公司董事、卡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新疆蓝山屯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新疆兴宏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上海君山表面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夜光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新疆德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新疆和合珠宝玉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新疆联创永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海联创永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

6) 赵东元先生:中国国籍,1963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毕业,教授,中科院院士、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先后获得上海市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何梁何利科学进步奖、第三世界科学院化学奖、国际介观结构材料成就奖、印度化学会拉奥奖、上海市牡丹奖。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导师、中国科协第八届中国青年科技奖、首届上海青年科技英才奖、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教育部陈香梅教育基金第二届优秀教师奖、教育部“长江计划“国家特聘教授称号、国家基金委“杰出青年“称号、 国家教育部“跨世纪”才称号、上海市“优秀青年科技学者”人才基金、杜邦奖,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赵东元先生历任沈阳化工学院精细化工系讲师、副教授,加拿大里贾纳大学 (University of Regina) 化学系访问学者,以色列魏兹曼科学院 (The Weizmann Institute of Science) 化学物理系博士后,美国休斯顿大学 (University of Houston) 化学系博士后,美国加州大学圣芭芭拉分校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t Santa Barbara) 材料系和化学系材料研究室博士后。现任复旦大学化学系教授、先进材料实验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同时兼任中国化学会、材料学会理事、催化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化学化工学会无机专业委员会主任、第五届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部委员,国际介观结构材料协会理事、副主席,国际沸石协会理事。《高等学校化学学报》、《化学学报》、《化学物理》编委和《科学通报》执行副主编;Journal of Colloid Interface Science编辑、英国皇家化学会《材料化学杂志》Journal of Materials Chemistry主编,ACS Central Science编辑。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7) 赵春光先生:中国国籍,1972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毕业,教授,硕士生导师。赵春光先生历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会计研究所所长、教研部主任、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授,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8) 田华峰先生:中国国籍,1972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经济学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田华峰先生历任上海远东出版社编辑、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业务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部门经理、股权管理部部门经理,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投资副总裁,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管理人)执行总经理,上海金浦信诚移动互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级合伙人。现任无锡华东可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品臻影像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江西金辉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晟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秭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宣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耒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9) 金锡标先生:中国国籍,1963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毕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博士生导师。金锡标先生历任上海师范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研究所副研究员、室主任、所长,现任华东理工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环境工程研究所副所长、华东理工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环境分院常务副院长兼总工程师。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名,公司监事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现任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现任监事简历如下:

1) 沈国平女士:中国国籍,1956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央党校在职硕士研究生,经济师,高级政工师。沈国平女士历任上海港务局行政处生活科副主任科员,上海港海湾公司生活服务部党支部书记、经理、公司党总支副书记、副经理、工会主席,上海港务局行政处处长助理,上海港湾实业总公司党总支副书记、工会主席,上海新海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现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2) 何苏湘女士:中国国籍,1962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毕业,副编审。何苏湘女士历任安徽财经大学《财贸研究》编辑、教员,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编辑室主任、市场部主任、副总编辑,现任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副编审。现任本公司监事。

3) 吉庆霞女士:中国国籍,1982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毕业,工程师。吉庆霞女士历任上海洗霸科技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主任,研究所所长助理。现任本公司研究所副所长、监事(职工代表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5名,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现任高管简历如下:

1) 王炜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简历参见本节“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1)董事”部分。

2) 王敏灵先生: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简历参见本节“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1)董事”部分。

3) 尹小梅女士:中国国籍,1971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毕业,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尹小梅女士历任上海洗霸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主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民用事业部部门总经理。

4) 李财锋先生:中国国籍,1970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毕业,讲师。李财锋先生历任华东理工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党支部副书记,苏中海欣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冠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管理中心总经理,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部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5) 廖云峰先生:中国国籍,1967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专业本科,中级会计师。廖云峰先生历任江西南方电动工具厂财务科成本经理、财务科成本主管,江西抚州三株保健口服液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部长,江西方大建材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经理,上海冠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财务总监。

15、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近三年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1)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表:

(2)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表: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表:

注: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通过上海承续或上海汇续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王炜,实际控制人为王炜、翁晖岚夫妇,自公司成立以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截至本公告签署日,王炜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46.48%的股份,通过上海承续、上海汇续间接持有本公司0.10%的股份,同时担任上海承续、上海汇续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翁晖岚女士直接持有公司4.43%的股份。王炜、翁晖岚夫妇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为51.01%。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总股本为5,529万股,本次公开发行1,843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25%。公司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17,298,其中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843万股

二、发行价格:17.35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网上发行1,843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0%。其中,本次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49,470股,包销比例为0.27%。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账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1,976.0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8,205.86万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5月24日对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会字[2017]第4817号)。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3,770.19万元,其中,保荐承销费2,735.85万元;审计和验资费348.68万元;律师费270.66万元;资产评估费12.00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等费用384.91万元;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等18.10万元。

2、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2.05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七、募集资金净额:28,205.86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87元(按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后除以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75元(以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基础计算)。

十、发行市盈率:22.98倍(按发行后每股收益为基础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及2014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2015年度及2014年度合并利润表和母公司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上述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出具了会审字[2017]1031号《审计报告》,详见招股说明书。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截至2017年3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1-3月的合并利润表和母公司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和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上述财务报表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本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且未经年化处理。

2017年1-3月,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由上年同期的4,305.47万元下降至3,800.17万元,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由0.78元/股下降至0.69元/股。发行人经营状况稳,未出现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截至2017年3月31日,本公司总资产为46,387.02万元,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38,370.63万元,较2016年12月31日分别上升3.69%和3.29%。2017年1-3月,本公司营业收入为7,178.41万元,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为1,222.53万元,较2016年1-3月分别增长11.17%和21.28%。

综上,本公司2017年1-3月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出现对本公司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也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2017年1-6月经营业绩预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经营模式、主要供应商及客户的构成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管理层和主要核心业务人员保持稳定,未出现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也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预计2017年1-6月营业收入区间为 14,008.37万元至16,768.78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增长0.25%至20.0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 2,631.52万元至 3,117.35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增长2.14%至21.0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 2,593.63万元至 3,076.65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增长2.85%至22.00%。(前述2017年1-6月财务数据系本公司预计,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已于2017年5月24日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了《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账户一: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16620100100025188

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支行

金额:255,306,800.00元

用途:化学水处理营销服务及技术支持网络升级建设项目

账户二: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16620100100025065

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支行

金额:38,453,700.00元

用途:水处理技术研发中心及智能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上海洗霸)已在乙方(兴业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文昊、支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或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1-3月财务报告的议案》。2017年5月19日,本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部分经营范围)》的议案。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公司的上市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并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国泰君安保证发行人的董事了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规定的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并协助发行人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协助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与保密制度。国泰君安已对上市文件所载的资料进行了核实,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国泰君安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鉴于上述内容,国泰君安推荐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请予批准!”

发行人: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31日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Shanghai Emperor of Cleaning Hi-Tech Co., LTD.

(上海市嘉定区博学路138号6幢)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201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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