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66 证券简称:济川药业 公告编号:2017-039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5月2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泰兴市大庆西路宝塔湾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大楼13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曹龙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吴宏亮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1:《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2.01:发行证券的种类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2.02:发行规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2.0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 议案名称2.04:债券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 议案名称2.05:票面利率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 议案名称2.0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 议案名称2.07:转股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 议案名称2.0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 议案名称2.09: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 议案名称2.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 议案名称2.11:赎回条款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 议案名称2.12:回售条款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4、 议案名称2.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5、 议案名称2.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6、 议案名称2.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7、 议案名称2.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8、 议案名称2.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9、 议案名称2.18:担保事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 议案名称2.19:募集资金存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 议案名称2.20:本次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2、 议案名称3:《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3、 议案名称4:《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4、 议案名称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5、 议案名称6:《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6、 议案名称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会议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所有议案均审议通过。
2、 本次会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结果均为审议通过。
3、 本次会议议案均为非关联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郑超、崔白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济川药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济川药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6日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811 证券简称:新华文轩 公告编号:2017- 019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5月2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四川新华国际酒店(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古中市街 8 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何志勇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7人,董事罗勇先生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游祖刚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本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本公司董事会 2016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本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关于本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 议案名称:《关于本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建议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 议案名称:《关于建议续聘本公司 2017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 议案名称:《关于提名赵洵先生为本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 议案名称:《关于提名韩小明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以上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君、庄斌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601811 证券简称:新华文轩 公告编号:2017-020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2017年第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7年第七次会议于2017年5月25日在四川新华国际酒店5楼1号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5月15日以书面方式发出。本次董事会应出席会议董事9名,实际亲自出席会议董事8名,其中,董事罗勇先生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董事张鹏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何志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及确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集人的议案》
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赵俊怀先生已辞去其董事及担任的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相关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现有董事会人员结构及个人专业方向,提议增补非执行董事韩小明先生为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并提议由非执行董事韩小明先生担任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集人。
公司将根据经2015年3月6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并经第四届董事会201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厘定第四届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之薪酬的议案》确定的薪酬事项,对调整后的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职务津贴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 关于厘定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监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公司现行的董事及监事的薪酬标准,乃根据于2015年3月6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并经第四届董事会201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厘定第四届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之薪酬的议案》所确定。根据当时监事会成员组成实际,按照国有企业兼职不兼薪原则,方案中明确规定“国有股东推荐派出董事、监事,若在股东单位有任职并领取报酬的,则按国内有关规定,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
基于目前公司监事结构已发生变化,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建议增加由非国有股东推荐的,或虽由国有股东推荐但不属兼职不兼薪范围的股东监事的薪酬标准,并对其支付条件进行确定。公司综合股东监事的实际工作情况,参考国内其他上市公司董事和监事的薪酬标准,在征询监事会意见后,建议增加股东监事基准薪酬标准,其标准为5万元/年(税前),但属国有股东推荐且在国有股东单位任职并领取报酬的除外。其他涉及的监事相关工作费用按原薪酬方案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本公司所持北京华影文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85%股权的议案》
基于公司对北京华影文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影文轩”)企业治理及管控、经营现状的评估及未来公司战略发展的整体安排,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四川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新华发行集团”)转让所持华影文轩85%的股权。根据相关规则,公司就本次股权转让制定了《关于本公司所持北京华影文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85%股权转让方案》。
因四川新华发行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根据相关利益回避原则,与该议案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何志勇先生、罗军先生、韩小明先生、罗勇先生及张鹏先生须就此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本次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本项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内容参见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1)。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何志勇先生、罗军先生、韩小明先生、罗勇先生及张鹏先生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
因本公司零售业务经营需要,拟在经营范围内增加“餐饮业”内容,并提请董事会建议修订本公司章程。详细内容参见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2)。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公司董事会同意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议案等具体事项,公司将另行披露《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7年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601811 证券简称:新华文轩 公告编号:2017-021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拟将所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华影文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影文轩”)85%股权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四川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新华发行集团”),转让价格为 11,580.33 万元。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交易完成后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
●本次关联交易前12个月,除日常关联交易外,本公司未与四川新华发行集团及其他关联人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的关联交易。
●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7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管理部门审批。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四川新华发行集团转让所持全资子公司华影文轩85%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1,580.33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持有华影文轩的股权比例为15%。
四川新华发行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前12个月,除日常关联交易外,本公司未与四川新华发行集团及其他关联人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的关联交易。
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7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关系介绍
四川新华发行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一)款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四川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朱丹枫
注册资本:59,382.2万元
成立时间:2000 年 12 月 20 日
注册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玉龙街52号
经营范围:商品批发与零售业;房屋租赁;房地产业;项目投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软件业;酒店(限分公司经营)。(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川新华发行集团的股东为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截至2016年12月31日,四川新华发行集团经审计的总资产 165.63亿元,净资产105.20亿元,营业收入65.49亿元,净利润6.11亿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交易的名称和类别:出售子公司华影文轩85%的股权
2、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华影文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小红
注册资本:16,077 万元
成立时间:2008 年 12 月 1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三区3号楼9层
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影视策划;技术推广服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不含棋牌服务);广告设计、制作;展览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本次转让前,本公司持有华影文轩100%股权。
截至 2016 年12月31日,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华影文轩的总资产为1.39亿元,净资产为 1.06 亿元、营业收入为 45.13 万元、净利润为-178.31万元;截至2017年3月31日,华影文轩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1.46亿元、营业收入为10.51万元、净利润为 -188.33万元。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也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原则和方法
1.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
公司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华影文轩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并出具了《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北京华影文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85%股权项目评估报告》(川华衡评报〔2017〕48号),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1)评估基准日:2016年10月31日,
(2)评估方法:收益法、市场法,采用收益法结论为最终评估结论。
(3)评估结论:在满足评估假设条件下,北京华影文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3,623.92万元。(该评估结果已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2016年10月31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
(5)评估的前提假设及特殊性假设:
①前提假设:假设华影文轩按照现有经营模式进行持续经营。
②假设华影文轩现有的财务政策、定价政策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③假设不动产租赁期届满以后能够顺利续租,且租金水平不会出现重大变化。
④除非另有说明,假设华影文轩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假定华影文轩管理层负责任地履行资产所有者的义务并称职地对相关资产实行了有效地管理。
2.交易标的的定价
交易标的的转让价格以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北京华影文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85%股权项目评估报告》(川华衡评报〔2017〕48号)所确定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基础,结合本公司投资成本、标的企业现状和市场情况等综合因素确定。标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1,580.33万元。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公司将在完成相关国资审批程序后,与四川新华发行集团就本次股权转让有关事宜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主要约定如下:
1、标的股权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10月31日。由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止,其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风险由四川新华发行集团享有及承担。
2、标的股权以人民币11,580.33万元价格协议转让给四川新华发行集团。
3、转让价款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四川新华发行集团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4、华影文轩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本次标的股权转让后,华影文轩将继续享有及承担其全部债权债务。
5、合同生效条件:
(1)依据本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上市规则规定,本产权交易经本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如需)批准;及
(2)四川新华发行集团有权机构批准。
国家法律、法规对本合同生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则甲方按总价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则乙方按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如乙方未能按期支付产权转让的价款,每逾期1天,应按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公司不存在为华影文轩担保、委托华影文轩理财,以及华影文轩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本次出售可实现收益约为人民币 2500万元,具体数据以公司披露的 2017 年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股权转让,有利于公司整合资源、提升公司出版传媒主业的核心竞争力,使公司的业务结构更加合理,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合理、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股权转让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六、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7年5月25日,本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7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本公司所持北京华影文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85%股权的议案》。关联董事何志勇先生、罗军先生、韩小明先生、罗勇先生及张鹏先生回避表决,与会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董事会前,公司已就本项关联交易事宜与我们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提交了议案以及相关附件材料,我们认为该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的战略部署安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1.拟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中股权转让价格以经第三方评估机构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北京华影文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85%股权项目评估报告》(川华衡评报〔2017〕48号)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经协议各方公平协商确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具有进行评估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性,交易定价方式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我们对公司转让华影文轩股权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备查文件及上网附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7年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四)《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北京华影文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85%股权项目评估报告》(川华衡评报〔2017〕48号)。
特此公告。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601811 证券简称:新华文轩 编号:2017-022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2017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因本公司零售业务经营需要,拟在经营范围里增加“餐饮业”内容,同时修订本公司章程。现将具体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修订《公司章程》第十一条
原文: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销售;音像制品批发(连锁专用);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制作;录音带、录像带复制;普通货运;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以上经营范围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教材租型印供;出版行业投资及资产管理;房屋租赁;商务服务业;商品批发与零售;进出口业;职业技能培训、教育辅助服务。(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修订为: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销售;音像制品批发(连锁专用);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制作;录音带、录像带复制;普通货运;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以上经营范围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教材租型印供;出版行业投资及资产管理;房屋租赁;商务服务业;商品批发与零售;进出口业;职业技能培训、教育辅助服务;餐饮业。(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全文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