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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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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WEIGUANG BIOLOGICAL PRODUCTS Co., Ltd)

(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光侨大道340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发行、锁定与有关承诺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新股2,7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不进行老股转让。

控股股东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股东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股利分配政策

(一)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详见《招股意向书》中“股利分配政策”章节内容。

(二)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安排

如果公司本次发行获得核准并得以实施,那么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三、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

(一)光明集团

1、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公司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本公司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二)武汉研究所

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减持及减持数量。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四、本次发行对每股收益的影响以及填补回报的措施

本次首发完成后,公司股本及净资产规模进一步扩大。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产生预期效益尚需一定的周期,因此,募集资金到位后短期内公司将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制定了填补回报的措施。然而,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风险因素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中“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如下风险因素:

(一)法律法规政策限制血液制品生产销售的潜在风险

血液制品是以健康人血浆为原料,采用生物学工艺或分离纯化技术制备的生物活性制剂。基于血液制品主要原料的生物属性,理论上仍存在基于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未能识别并去除某些已知或未知病原体的可能性。

如果未来发现人血浆中含有目前未知的病原体或者其他可能引发血源性传染病的危险因子,依靠现有科技水平无法筛查、去除或灭活,将可能导致国家政策或法律禁止或限制血液制品的生产和销售,本公司将有不能继续进行血液制品业务生产经营的风险。

(二)产品安全性导致的潜在风险

本公司虽然在血浆采集和生产过程中,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体系,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原料血浆进行检测,在生产工艺方面也采取了筛查相关病原体、去除和灭活病毒的措施,但理论上仍存在传播某些已知或未知病原体的潜在风险。

如果公司生产的产品在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血源性疾病传播等重大医疗事故,若被监管部门认定本公司负有责任,将可能存在导致公司承担产品召回、停业整顿甚至吊销经营许可的行政法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赔偿等民事法律责任的潜在风险。

(三)合规风险和合规成本增加的风险

血液制品行业从原料血浆采集到血液制品生产销售各个环节均受到严格的监管,监管政策包括:单采血浆站设立审批和单采血浆站管理制度、原料血浆检疫期制度、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产品批签发制度等。目前本公司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但仍存在对于未来国家行业监管政策的变化或其他原因,公司未能及时发现管理漏洞,及时完善管理制度,因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风险。

另外,如果未来国家行业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将可能造成经营成本提高,如检测费用提高、生产周期延长、人力成本增加等,因而存在导致本公司合规成本增加从而影响公司盈利的风险。

(四)商品价格变动风险

2015年6月1日前,国家对药品价格按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对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虽未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但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2010年3月,国家发改委调整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除乙肝人免疫球蛋白、组织胺人免疫球蛋白等少数品种外,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人凝血因子Ⅷ、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人纤维蛋白原等血液制品均被列入该定价目录中。

2015年5月,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卫计委、人保部等多个部门发布《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包括血液制品在内的绝大多数药品的价格管制措施。2015年第四季度,公司部分产品价格进行了调整。未来国家对血液制品的价格政策有可能发生变动,市场供求状况也可能发生变化,公司产品的价格存在波动甚至下降的风险。

(五)血液制品的市场需求产生重大变化的风险

随着临床适用症状的增加,血液制品正被越来越多的重大疾病所需。在临床治疗中,血液制品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处于供不应求的市场形势。

然而,随着医疗科学和生物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基因工程技术、重组蛋白或者其他领域的重大突破,可能在临床上实现与血浆提取物相似的治疗效果,从而对血液制品产生替代作用,因而存在血液制品的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

(六)操作不当导致生产经营受到不利影响的风险

公司坚持不断健全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完善操作流程,强化质保质控,减少操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尽管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操作规程并执行,但仍不能完全排除因疏忽大意或者主观故意引起的操作失误、系统故障或者其他问题,且未能被内部控制系统发现、阻止和修正,从而带来经济损失、法律纠纷或违规风险的可能性。

(七)非因本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偶合医疗事件导致对本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本公司生产的血液制品属于生物制药的范畴,通过将血浆中不同的蛋白组分分离后制备成各种产品,针对不同病症使用。然而,使用本公司产品的患者具体情况存在差异,医疗不良事件的发生本身存在一定概率,也不能排除患者使用本公司合格产品与发生医疗不良事件之间的偶合性。

由于现有医学水平处于特定的发展阶段,某些情况下不能客观识别或判断导致医疗事故的具体因素,因此,医疗事故的发生与本公司产品之间存在联系抑或存在偶合也将难以客观识别或区分。尽管偶合性的医疗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可能与本公司产品无关,但仍存在给本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八)销售渠道风险

公司客户主要为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并与本公司保持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如果公司客户因违反法律法规导致其GSP证书被撤销、被暂停营业或被吊销营业资格,公司的销售渠道、市场布局可能因此发生变化。尽管市场对公司产品的需求较高,公司可通过增加新客户、提高对现有客户的产品供应等措施来应对,但公司的产品销售仍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申报会计师审阅了公司2017年第1季度财务报表,并出具了瑞华阅字【2017】48230001号审阅报告。截至2017年3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99,636.40万元,负债总额为53,624.0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46,012.37万元;2017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为14,849.16万元,较2016年1-3月增长7.78%;2017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468.20万元,较2016年1-3月增长1.80%;2017年1-3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41.68万元,较2016年1-3月增长1.71%。上述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公司会计师审阅。

公司预计2017年1-6月营业收入将在2.70亿元-3.10亿元,较2016年1-6月增长-5.80%-8.15%;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800万元-8,000万元,较2016年1-6月增长-9.32%-6.68%;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500万元-7,700万元,较2016年1-6月增长-7.36%-9.74%。

招股意向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经营模式,包括采购模式、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供应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以及税收政策和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提醒投资者关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具体情况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卫光生物是由卫光有限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26日,卫光有限股东会决议,公司以截至2012年8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8,100万股,整体变更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月16日,卫光生物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44030110331065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公司发起人为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和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国有法人单位。以截至2012年8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国富浩华出具“国浩验字【2012】第803A277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已由各发起人足额缴纳。

公司成立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公司现有股本为8,100万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新股2,7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不进行老股转让。

控股股东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股东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起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

本次发行前,公司共有2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注:SS为State-owned的缩写,根据《深圳市国资委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宜的批复》(深国资委函【2015】364号)的规定,光明集团和武汉研究所均属国有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均为国有法人股。

本公司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

公司是一家从事生物制品生产、销售及研发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现主要业务为血液制品的生产、销售和研发。

公司现已取得3大类9种产品21种规格的血液制品产品批准文号,主要包括: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冻干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组织胺人免疫球蛋白,人纤维蛋白原。

公司目前主要产品为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

(二)主要产品用途

1、人血白蛋白

人血白蛋白,英文名为“Human Albumin”,该药一直有“生命制品”、“救命药”之称。人血白蛋白是从健康人的血液中提取的,可直接静脉注射到患者体内,主要用于失血创伤、烧伤引起的休克,脑水肿及损伤引起的颅压升高,肝硬化及肾病引起的水肿或腹水,癌症术后恢复、低蛋白血症等方面的治疗,是临床急救的一种特殊药品。

卫光生物人血白蛋白产品图

2、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

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含有多种免疫球蛋白,静脉注射后能迅速提高患者血液免疫球蛋白水平,从而增强机体的抗感染(病毒、细菌及其它病原体)能力和免疫调节功能。主要适用于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继发性免疫球蛋白缺陷病、自发免疫性疾病等。

卫光生物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产品图

3、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

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由含高效价乙型肝炎表面抗体的健康人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分离纯化,并经病毒去除和灭活处理制成,含有高效价的乙型肝炎表面抗体,能与相应抗原专一结合起到被动免疫的作用。主要用于乙型肝炎预防。

卫光生物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产品图

4、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

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由含高效价狂犬病抗体的健康人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分离纯化,并经病毒去除和灭活处理制成,含高效价的狂犬病抗体,能特异地中和狂犬病病毒,起到被动免疫作用。主要用于被狂犬或其他携带狂犬病毒动物咬伤、抓伤患者的被动免疫。

卫光生物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产品图

5、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

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由含高效价破伤风抗体的健康人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分离纯化,并经病毒去除和灭活处理制成,含高效价的破伤风抗体,能中和破伤风毒素,从而起到预防和治疗破伤风棱菌感染的作用。主要用于预防和治疗破伤风,尤其适用于对破伤风抗毒素有过敏反应者。

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产品图

6、人免疫球蛋白

人免疫球蛋白是人体受抗原(比如病毒)刺激后产生的一种蛋白质,主要功能是与抗原起免疫反应,从而阻断抗原(比如病毒产生抗原)对人体的危害。注射人免疫球蛋白制品,可以帮助受者从低或者无免疫状态很快达到暂时免疫保护状态,因此免疫球蛋白制品对预防细菌、病毒性感染有一定的作用。主要用于预防麻疹和传染性肝炎。若与抗生素合并使用,可提高对某些严重细菌和病毒感染的疗效。

人免疫球蛋白产品图

(三)销售模式

公司司主要产品均以经销为主,直销比例较小。选择拥有大型终端医疗机构销售渠道的药品经营企业合作,并保持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产品绝大部分销往药品经营企业而非终端医疗机构主要出于如下考虑:

终端医疗机构的回款账期通常较长,而公司选择的经销商的回款账期都在1个月以内,因此选择经销商的销售渠道有利于保障公司的资金回笼效率。选择拥有大型终端医疗机构销售渠道的经销商进行合作可以保证公司产品在医疗系统的市场占有率,并提高公司品牌知名度。

(四)主要原材料和采购模式

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为原料血浆,由下属子公司专门采集提供。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共有七个单采血浆站。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均由公司向其下属单采血浆站进行采购。单采血浆站在《单采血浆许可证》划定采浆区域范围内对符合供浆条件的献浆员采浆。

(五)行业竞争情况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目前国际上CSL Behring、Baxter、Grifols、Octapharma等几家大型血液制品企业的产品就占了血液制品市场份额的80%~85%,血浆采集量占了主要市场的80%左右。

相比较于国外,国内血液制品行业集中度偏低,但集中化的趋势已经非常明显,目前上海莱士、天坛生物、泰邦生物、华兰生物等几家大型的血液制品公司已经控制了较多的浆站资源,其拥有的浆站数量占全国总浆站数量的60%以上。

卫光生物拥有7家单采血浆站,2016年采浆量超过319吨,在拥有浆站数量以及投浆量上均处于行业中上水平。

在国内,由于血液制品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短期来看,竞争的关键在于浆站资源的控制,但从长远来看,竞争的关键点仍在于工艺和研发实力。目前国内较大的大型血液制品企业大多能够生产7-14种左右的血液制品相关产品,卫光生物拥有9种血液制品相关产品生产批文,处于行业中上地位。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

公司拥有生产经营所需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及运输设备等。

(下转44版)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特别提示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卫光生物”)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等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号)、《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号)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报价剔除规则、弃购股份处理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1、投资者在2017年6月2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7年6月2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注: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的时间记录为准)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7年6月6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7年6月6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 “十一、中止发行的安排”。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27医药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卫光生物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760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主承销商”)。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卫光生物”,股票代码为002880,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62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08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0.00%。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平安证券通过深交所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通过深交所电子平台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电子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9:30-15:00。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深交所(www.szse.cn)公布的《深圳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用户操作培训》的相关说明。

3、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4、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现场路演推介。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17年6月1日(T-1日)组织安排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7年5月31日(T-2日)刊登的《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网上路演公告》”)。

5、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只有符合的本公告“三、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一)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需满足的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6、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17年5月24日(T-5日,周三)至2017年5月25日(T-4日,周四)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申购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平安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申购数量下限设定为1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同时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300万股。配售对象的最小申报价格单位为0.01元。

8、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注: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的时间记录为准)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9、剔除上述最高报价后,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剔除报价最高的部分之后,将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同时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申报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且符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10、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未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申购。可参与网下申购投资者的申购数量应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申购数量,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全额缴纳申购款,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公告违约相关情况,并将违约情况报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17年6月1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2、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7年6月2日(T日)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在2017年6月2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2017年6月6日(T+2日)缴纳认购款。

13、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14、本次网上申购日为2017年6月2日(T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为:在2017年5月31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符合《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投资者。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17年6月6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15、本次发行将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回拨机制(详见本公告“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并公告相关回拨事宜。

16、主承销商已制定网下配售原则,并将据此确定网下配售结果。(详见本公告“八、网下配售原则”)

17、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平安证券将及时向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8、本次发行可能出现的中止情形请见本公告“十一、中止发行的安排”。

19、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7年5月22日(T-7日,周一)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摘要》”)、《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于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注:1、T日为网上、网下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4、若本次发行拟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发行人和平安证券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具体发行日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及时公告。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投资者可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

(二)老股转让

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仅限于新股发行。

(三)发行规模及发行结构

本次发行规模为2,700万股,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其中网下初始发行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00%,即1,620万股;网上初始发行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00%,即1,080万股。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最终发行规模,按上述比例确定网上、网下初始发行量,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四)锁定期安排

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三、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需满足的条件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17年5月23日(T-6日,周二)中午12:00前已完成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

5、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交易日2017年5月22日(含,T-7日,周一)前20个交易日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

6、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2017年5月23日(T-6日,周二,含当日)12:00前完成备案,并能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7、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除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则该等私募基金须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17年5月23日(T-6日,周二,含当日)12:00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并能提供登记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备案函、登记备案系统截屏等)。

8、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1)、(2)、(3)条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以及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上述第(2)、(3)条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是否符合“网下投资者资质标准”的要求以及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网下投资者需提交的询价资格核查材料

网下投资者可登陆平安证券官网http://stock.pingan.com/,下载路径为:官网首页中间滚动公告栏--更多公告。

1、网下个人投资者

须向平安证券报送如下材料(下载路径:官网首页中间滚动公告栏--更多公告):

(1) 附件1-1:卫光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

(2) 附件1-2:卫光生物基本信息关联关系核查(个人)。

2、机构类客户

须向平安证券报送如下材料(下载路径:官网首页中间滚动公告栏--更多公告):

(1) 附件2-1:卫光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

(2) 附件2-2:卫光生物基本信息关联关系核查(机构);

(3) 附件2-3:卫光生物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适用于产品),并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其中,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简称“养老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简称“社保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简称“企业年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简称“保险资金”),可免予提交附件2-3。

只有在“附件2-3:卫光生物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适用于产品)”中填写的配售对象(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除外),方可参与询价,否则主承销商将对不在上述清单内的配售对象报价作无效处理。

(三)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时间和提交方式

邮件发送Word或Excel电子版和原件扫描件,无需提交纸质原件。

网下投资者须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7年5月23日(T-6日,周二)中午12:00前将相关材料(要求:附件1-1、2-1及私募基金备案证明材料的签名盖章扫描版及附件1-2、2-2和2-3的电子版及签名盖章扫描版发送至平安证券指定邮箱PAZQzbscb@pingan.com.cn,邮件标题请描述为:“网下投资者全称+卫光生物IPO网下询价”),如邮件发送1小时内未收到自动回复邮件,请于核查资料报送截止日当天12:00前进行电话确认,确认电话为:0755-22625850、 0755-22626653、0755-33528844、0755-22624592。如收到自动回复,请勿来电!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

投资者所提供资料经主承销商核查不符合主承销商的要求或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或股票配售对象,主承销商将拒绝或剔除其报价,于网下申购平台进行剔除或确认无效,并向监管机构报备。投资者应就其是否符合主承销商规定的条件进行认真核查,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的相关规定擅自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如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的电子邮件、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资格核查材料要求的,则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次发行中所有参加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报价情况、投资者的核查结果(包括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核查结果等)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本着谨慎原则,在确定发行价格后要求投资者进一步提供核查资料,对进一步发现的可能存在关联关系或其它禁止性情形的投资者报价取消其配售资格,投资者应予以配合。投资者如拒绝接受核查、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或不符合条件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发行网下配售。

四、初步询价

1、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2017年5月23日(T-6日)中午12:00之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已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17年5月24日(T-5日)至2017年5月25日(T-4日),每日9:30-15:00,T-4日15:00截止。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其申购价格及拟申购数量。

3、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平安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申购数量下限设定为1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同时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300万股。配售对象的最小申报价格单位为0.01元。

4、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投资者未能在2017年5月23日(T-6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股票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私募投资基金未能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每个股票配售对象的申报数量超过300万股以上的部分;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不符合规定;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或者经核查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的;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5、网下投资者每次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报数量的,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6、网下投资者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五、确定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配售对象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遵循如下原则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

(一)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定价前,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本公告中“网下投资者条件”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剔除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提交的报价。

(二)定价原则及确定有效报价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注: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的时间记录为准)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剔除报价最高的部分之后,将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同时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申报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且符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三)有关定价的其他事项

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本次网下申购。可申购数量请见2017年6月1日(T-1日,周四)的《发行公告》,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可申购数量及时参与网下申购。

六、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17年6月2日(T 日)9:30-15:00。2017年6月1日(T-1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信息。《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在申购平台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纳申购资金,获配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2017年6月2日(T日)的 9:30-11:30,13:00-15:00。

网上投资者按照本次发行价格,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市值申购方式进行申购。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可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17年5月31日(T-2 日)前20个交易日(含 T-2日)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17年6月2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按其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且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同时不得超过10,000股。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标准具体请参见《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视为无效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7年6月2日(T日)15:00时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平安证券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17年6月2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发行初步认购倍数来确定。

网上发行初步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向网上回拨:网下发行获得足额申购且未出现中止发行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00倍、低于150倍(含)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2、网上向网下回拨:网下发行获得足额申购且未出现中止发行的情况下,网上发行未能获得足额申购的,则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7年6月5日(T+1日)《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八、网下配售原则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参与有效申购且足额缴纳申购资金的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同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相同,分类标准为:

1. A类投资者: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为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 B类投资者: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b;

3. C类投资者:所有不属于A类和B类的网下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c。

(二)配售原则和方式:

1.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安排不低于网下最终发行股票数量的50%向A类投资者进行优先配售,并预设网下最终发行股票数量的20%向B类投资者进行优先配售。如果A类、B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A类、B类投资者的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调整向B类投资者预设的优先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2. 向A类和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C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同时A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即Ra≥Rb≥Rc;

3.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配售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注: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的时间记录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位同类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主承销商将根据上述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确定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及应缴款金额,具体情况请见2017年6月6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若因投资者获配未及时足额缴款导致相应类别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变化而与配售原则不一致的,不再调整最终配售结果。

九、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1、网下投资者缴款

2017年6月6日(T+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网下投资者应根据获配应缴款情况,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17年6年6日(T+2)16:00前到账。对于未在T+2日16:00之前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其未到位资金对应的获配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是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2、网上投资者缴款

2017年6月6日(T+2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上中签结果。2017年6月6日(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十、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处理

在2017年6月6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见2017年6月8日(T+4日)刊登的《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十一、中止发行的安排

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网下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5、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6、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7、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8、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中止。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择机重启发行。

十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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