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5月2日讯 5月2日,深交所发布对朗姿股份(002612)控股股东申东日、股东申今花和申炳云的监管函。申东日等三人因合计减持公司股份达到5%后,未停止减持并及时披露,违反了相关证券法律规定。
其中,2014年11月4日,申东日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朗姿股份有限公司933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665%。2014年11月6日,公司披露控股股东申东日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
2016年7月14日,申炳云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920万股朗姿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2016年7月16日,申炳云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其个人持股比例由5%以上减持至5%以下。
2017年1月19日,申今花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306.47万股朗姿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766%;2017年2月13日,申东日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450万股朗姿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25%。
深交所表示,申东日、申今花、申炳云作为一致行动人,在2014年11月4日至2017年2月13日期间,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当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减少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权益变动相关报告和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买卖公司股份,直至2017年2月15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于2017年2月16日披露《关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公告》和更正后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交所认为,申东日、申今花、申炳云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和第11.8.1条的相关规定。要求申东日、申今花、申炳云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