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国人大代表 上交所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潘学先:建议降低外资准入门槛 完善外商投资法律)
“为积极应对特朗普上台给我国资本流入造成的竞争压力,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建议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主管部门结合我国当前的多边投资合作成果、上海自贸区建设等实践探索,建议尽快修改完善外商投资相关法律,对外资企业放宽设立、运行与退出的限制和管控,加强引导和监管,降低门槛、更加便利外国投资进入中国。”全国人大代表,上交所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潘学先表示。
具体看,一是明确“投资本位”的价值目标。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为核心的商事组织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完备,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在企业组织形式规范上并无特别法规范的必要性,因此应明确其本身的定位是对外国投资者的相关投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确立“投资本位”的制度价值,依据资本的实际来源与实际控制者来甄别是否外资,是否应当纳入外商投资法律进行规制;另外,应与国际规则接轨,制定有利于海外资本流入的法律规定。
二是采取“简单双轨制”立法模式对外商投资实施国民待遇保护。建议采用“简单双轨制”的立法模式,把现行的外资企业法律中的企业设立、经营、组织形式、组织结构、内部经营管理等内容事项剥离出来,由国内商事组织法统一规制,实行无差别的国民待遇原则,扩大境内合资方范围至自然人,将外汇、税收、劳动者权益保护等内容由国内相关法律管理;在此之外重新制定《外商投资法》专门规范与指引外国投资者的外资准入、国家安全审查、信息报告等行为。
三是借鉴上海自贸区建设做法降低外资准入门槛。建议外资法修改时参考并借鉴上海自贸区有关做法。首先,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可被采纳。凡是负面清单外的行业领域均允许外资企业涉足投资,扩展了外资的投资领域,有利于实现外国投资的自由化。其次,上海自贸区的备案制程序值得借鉴。自贸区对外资企业的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极大的简化了外资进入程序,为其节省了设立时间和成本,更大程度上实现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最后,上海自贸区对外资企业的采取一系列事后监管措施取得良好成效,建议安全审查及信息披露制度可在未来的外资法中有所体现。潘学先称,2016年11月9日,特朗普当选成为美国总统,其将经济政策目标专注于促进美国经济增速,降低国内税收,采取贸易保护,鼓励产业回迁,大力吸引投资,对进口货物加税,帮助美国工人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并增加收入,积极开展争取国际投资竞争。与此同时,我国当前面临着巨大的资本外流压力,至2017年1月底,已低于3万亿美元。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已不足以满足国际投资自由化的新要求,不利于吸引全球资本投资中国,亦不能反映国内市场经济变革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
他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一是外资设立限制较多不利于吸引海外投资流入。三资企业法不允许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参与合资企业经营,导致许多中方自然人不得不通过注册公司,与外商投资者共同创办企业,徒增交易成本。
二是外资“逐案审批制”影响了国内投资市场的开放透明。目前,我国外资审查制度采用“逐案审批制”:即企业设立、经营、会计申报等等关键环节,要求外资到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批准”,已成为制约资本自由流动与发展的瓶颈,直接影响外资的利用效率。
三是外资企业治理机制模糊不利于外资经营管理的规范。
《合资企业法》与《合作企业法》仅规定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但对股东会与监事会是否必须设立并没有规定,也没有专门条文对企业组织结构进行规定,不利于公司决策的规范运行。
四是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机制过于严苛不利于激发外资活力。《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行为给予了较大的灵活性,对内转让没有限制,对外只需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同时赋予了股东优先购买权。比较而言三资企业法则严格许多,其股权转让不仅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还需要经过审批机构审核批准,否则会被认定“未生效”,不能有效激励外资流动的效率。